商品房买卖税费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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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税费 (菁华1篇) 商品房买卖税费1一、交易过程中需交费用 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申办产权证过程中需交费用 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契税、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维修基金等 三、入住过程中需交费用 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 四、办理按揭须缴纳的费用 保险费: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费一次*。 五、办理公积金需缴纳费用 1、评估费: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以上部分%。 2、保险费:财险:保险费=贷款额*年费率*年限系数 综合险:保险费=贷款人年限对应系数*贷款额。 计算方法编辑 卖方:①印花税%,②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不满2年的普通住房),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买方:①契税%(普通住宅享受%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均交易价格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②印花税% 为让大家更清楚所需交纳的税费情况,特举例说明: 第一类:二手商品房 甲购买了一套70*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以65万元出售给乙。那么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65万×%=325元 增值税=成交额×%=65万×%=35750元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 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乙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因此其契税按%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65万×%=9750元 印花税=成交额×%=65万×%=325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10075元。 第二类:已购公房 甲购买了一套60*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0万,以50万元出售给乙。由于该套房屋已满五年并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因此甲出售时无需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它税费为: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50万×%=250元 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250元。 (一)乙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因此其契税按%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50万×%=7500元 印花税=成交额×%=50万×%=250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7750元。 第三:二手经济适用房 甲购买了一套120*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36万,以54万元出售给乙。根据政策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不用交纳个税。其税费具体为: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54万×%=270元 增值税=成交额×%=54万×%=29700元 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29970元。 (二)乙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因此契税按%的优惠税率征收。 契税=成交额×%=54万×%=8100元 印花税=成交额×%=54万×%=270元 乙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8370元。 产权证编辑 房屋产权登记费:元/*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登记费:至元/*方米(占地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80元/件 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5元/件 国有土地所有证:80元/件 商品房买卖税费 (菁华1篇)扩展阅读 商品房买卖税费 (菁华1篇)(扩展1) ——商品房买卖证明 (菁华1篇) 商品房买卖证明1出卖人 :_____ 买受人 :_____ 鉴 买、卖双方已 20__ 年 4 月 9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一 种付款方式。 1、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 买受人 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20__ 年 4 月 16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 1155360 元(大写:______壹 佰 壹 拾 伍 万 伍 仟 叁 佰 陆 拾 零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伍 元)。 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 买受人 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 :______×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元),余款 :______× 佰 × 拾 × 万 × 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条 关 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 2、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4、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5、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行为(包括但不限*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6、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7、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8、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9、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10、出卖人有权将主合同 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 关 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委托手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出卖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 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5%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 5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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