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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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菁华1篇) 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术,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及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作为合作开发合同对待。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菁华1篇)扩展阅读 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菁华1篇)(扩展1)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及 (菁华1篇)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及1范本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术,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及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作为合作开发合同对待。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39;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乙方占%。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乙方负担%。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菁华1篇)(扩展2)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编辑 (菁华1篇)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编辑1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委托人,受他人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研究开发人。下面是我整理相关的文章给大家借鉴。 委托开发合同的基本条款编辑 (一)项目名称1 本条款应该用简洁、规范的语言准确地表述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XX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养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 (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 条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须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研究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具体要求要具体写明,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利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是研究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情况下,研究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研究开发实验的方法、研究开发应达到的技术水*、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使用。结余的经费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使用处理。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贵重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凡研究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当返还委托人;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研究开发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开发研究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研究工作、交付开发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民法典》第337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认识水*、技术水*和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合理的解决。在委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有关研究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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