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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3条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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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3条 (菁华1篇)劳动合同法第43条1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扩展1)——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劳动合同法第46条1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扩展2)——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1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依法索赔一个月的工资,为前12个月工资(所以的收入)的*均数,先找单位要,不给的话就要通过劳动部门了,:还有工龄工资的索赔,每满一年可以索赔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同上三)你应该没签书面合同吧?如果没签的话,还有08年2月以后的双倍工资的赔偿以上这些都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你到劳动局仔细咨询一下,我建议你下载一份08年的劳动合同法,认真研究一下我有切身体验,赞同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扩展3)——最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1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扩展4)——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下面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xx〕14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xx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xx年4月3日起施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并关注法律实务讲座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的,先**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投资创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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