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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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 (菁华1篇) 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1JF20XX077 合同编号: 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建材买卖基本情况 商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商品 等级 材质 颜色 产地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货款总额:¥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送货验 收情况 □验收合格 □货款两清 □拒收及原因: □解决方案: 甲方(签字)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二、货款支付方式 1、□乙方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乙方在签约时支付定金 元(不得超过商品总价的20%),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 三、交货及验收 1、□乙方自提: 年 月 日到 提货。 2、□甲方送货: 年 月 日前送货至 。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须当场检验查收,无误的应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书面确认。实木制品(实木贴面、封边、实木地板等商品)和天然石材存在自然色差及不同纹理是不可避免的。艺术玻璃图案比例、人工色差与样品略有差别,均属正常现象并非质量问题。 四、商品非质量问题换货退货 1、接收商品后 内,在无任何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换、退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装修后剩余材料(所购总数的 %以内)在商品无任何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送货后30天内可以凭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按商品买卖合同单价全款退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退货地点: 。 其中灯具、胶类、地毯,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包装完好无磨损可退货。 五、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甲方对商品实行三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甲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乙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建材商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质量要求的,乙方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甲方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乙方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乙方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甲方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甲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乙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建材商品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费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 %的违约金。 (四)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市场主办单位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当协商和调解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甲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由市场主办单位向乙方进行先行赔付。 八、其他约定事项 。 九、附则 本合同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市场主办单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主办单位(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市市场监管委特别提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材商品买卖适用本合同文本。 2、本合同文本仅供甲乙双方参照约定采用,需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 3、签订合同前乙方要验看甲方的证、照、环保指标的质检报告及涉及“3C”产品需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合同应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同专用章。 4、选择商品时应详细问清商品的品牌、产地、材质、价格、型号、注重甲方诚信度与售后服务口碑。 5、乙方可以登录市市场监管委官网查询该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改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并以制定机关名义及文本编号印制、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 (菁华1篇)扩展阅读 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 (菁华1篇)(扩展1) ——天津市全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菁华1篇) 天津市全新商品房买卖合同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公*、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方米。 商品房*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方米价格为_____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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