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特教教师补充机制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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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特教教师补充机制工作计划 一、 健全特教教师补充机制 落实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要求,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完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补充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普通学校特教班、送教上门学校的编制标准,配备满足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康复训练需求的教师、康复训练和生活辅导人员。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 二、 特殊教育的特点 (一)从属性 教育与儿童发展是一种从与主的关系,儿童发展是主要的,在儿童发展中有众多因素会影响,教育只是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因素而己。儿童发展各种各样。教育自然也不能千篇一律。只有尊重了儿童发展的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儿童发展,违背儿童发展的教育自然会受到负面效应。社会上众多人一谈及教育,总是想当然认为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从没有考点过儿童本身发展。那么,在特殊教育领城中,自然也是先关注特殊儿童自身的发展。目的是强调教育的后来性,必须在发展的现实前提下才能谈及教育,而不是空口无凭天马行空式实施教育。 (二)主体性 儿童真正的发展取决于儿童的做:只有在儿童的主体活动中,知识才内化为儿童的应有素质。遵循了主休性的特珠儿童才会有自信,只有自信的特殊儿童才会最终获得人的发展。 (三)合拍性 合拍性主要是指教育目标要真实反映社会发展。教育是个很复杂的过程,在过程中既有个性的发展也有社会性的洗礼。只有符合社会目标发展的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儿童个性以及社会性的发展。当然,合拍性也不反对教育目标的前瞻性。而且教育目标确实要比社会真实目标更高一些,比如杜威把社会最宏伟的目标民主放到教育目标中,寄希望堷养民主的公民米引领社会的民主发展。在这里,可以看到教育的魅力和强大。若跟社会不合拍,或滞后的数育,在真正的实施中总是问题百出。在儿童发展中,错误的牧育总是被儿童顽强地抵制着。比如应试教育中众多不符合儿童身心及社会目标的教育总是不达目的,比如很多不得当的教育措施会引发一些儿童以自杀抵抗。 (四)局限性 特殊儿童身或心会有局限性,发展相当弱,教育也就相应没有领城,作用微乎其微,故对特殊儿童,一定要明白其局限性在哪里,比如智残,残在哪个方面,程度是什么,要精确。在局限的边缘带要清哳,哪些部分是可教的,哪些部分是不可教的。 (五)潜力性 从大自身发展规律之一的排的互补律推知,特殊儿童因其特殊的局限性,必究造就某些地方的潜力。比如耳朵聋的特殊儿童,眼睛会非常明亮;相反,盲童的耳朵非常的聪慧,对身体局限的特殊儿童互补的其他身体特长非常容易发现,而对智力残缺的特殊儿童的潜力部分还有待于更深的研充。 三、 特殊教育的概念 我国特殊教育界的学者对特殊教育的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界定。如朴永馨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组织和设备针对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刘全礼认为,特殊教育是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旨在满足特殊儿童的一切教育需要。方俊明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特殊儿童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促进其增长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自身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从狭义的角度将特殊教育定义为:对残疾学生,通过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来,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开发特殊人群潜能的一种教育。 四、 特殊教育未来发展趋势 (一)特殊教育体系向终身化方向发展 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必然也会受到终身教育理念的影响。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重庆等五座中心城市的二期计划中,构建出了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不仅巩固了义务教育的成果,也对学前、高中、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进行了说明,同时提出要开展继续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和完善终身学习通道,做好教育与就业的衔接工作。 目前,特殊教育的体系形态还是呈纺锤形,义务教育仍占据重要部分。对于特殊人群来说,早期干预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故需要逐渐推进学前阶段的特殊教育。另外,受教育的层次要求也越来越高,特殊教育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也要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国家会更为重视提高高等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质量。 (二)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向融合方向发展 融合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思潮,正在不断推动着世界各国的教育改革。在一期计划中,明确规定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必须办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经过三年的实施,特教学校总量得到大幅提高。在二期计划中,工作重点发生变化,不再看重特教学校的数量,而是使安置形式更为多元、融合。在二期计划文本中,规定学前特殊教育要提供早期融合教育服务,采用多种形式对特殊人群进行义务教育,这些举措无不体现着融合教育的思想。 (三)特殊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导向 特殊教育发展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教育学科的综合性以及特殊教育生态的系统性,决定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不能局限于教育这一单一的系统,必须要与外部系统合作,对各要素进行整合。 (四)特殊教育走向专业化、信息化道路 特殊教育从原来的公益性事业转变为了一项专业性的事业,专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师资质量的提高对于特殊教育的专业化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城市的二期计划中从职前和职后两个方面对师资培养进行了说明,不仅如此,有的城市还将特殊教育课程设置为师范院校的必修课,亦或将特殊教育通识课程纳入普通学校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课程中。 面对融合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师们必然需要有特殊教育的知识储备,特殊教育的相关课程将全面开设于师范院校当中,同时对在职的教师也会定期进行特殊教育的相关培训,在教师资格认证上也会更多地加入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另外,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也会影响特殊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未来也将建成完整、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 五、 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加快,特殊教育法制日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投入使用。但总体上,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教育法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目前,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最高层级的法律,但是多数高层级法律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仅仅给出了对应的指导原则,这就导致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2)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针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特殊教育法》,但是我国目前阶段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3)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强。我国现行针对特殊教育细节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章为主,并没有通过强制措施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二)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发展不理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传统的特殊教育(如盲生就在盲校进行学习)不利于特殊儿童的发展,于是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逐渐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但目前阶段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普通学校应该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如何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实效,大部分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部分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无法完成学业,只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2)随班就读管理不到位。特殊学校中的大部分教师都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管理经验,但随班就读中大多数教师缺乏这样的经验,从而导致其对残疾学生的管理不到位。(3)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目前阶段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还是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方面,大部分地区都不会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加大资金投入,从而束缚了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进一步发展。 (三)特殊教育的对象狭隘 当前阶段我国特殊教育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两种渠道进行。一般来说,随班就读只招收一些轻度残疾的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通常情况下也只招收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学生。但是还有一部分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如有学习障碍的儿童,隐藏在普通学校之中,没有得到特殊帮助,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会阻碍这类儿童自身的发展。 (四)特殊教育制度化加强 教育制度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在二期计划中,着重对组织管理保障体系进行了说明,主要任务为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今后也要不断对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弥补这一空白,对特教师资资格认证、特殊教育学校质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六、 特殊教育发展历程 70年来,特殊教育的发展高度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转型、探索、停滞、复苏、普特融合等发展历程。1949—1977年,特殊教育由慈善、救济属性转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前,特殊教育学校由私人创立的居多,特殊教育以看护养护为主,基本上属于慈善救济性质。截至1960年,特殊教育学校从1946年的40所增加到476所,在校学生数也从2322人增加到26701人。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速度较快,加之国家在经济上遇到了一些困难,随后十几年,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和在校残疾学生数量逐渐缩减。 1978—2000年,特殊教育经历了复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规模等快速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招收部分轻度残疾儿童入学的试验,被称为随班就读。随后,《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从法律上确立了随班就读教育形式。随班就读提高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也打破了残疾人教育单一的特殊教育学校安置形式。可以说,这个阶段是我国特殊教育有史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在此期间,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相继进行修订并实施,在继续关注数量和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残疾人教育质量。特别是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不仅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强有力支持,而且确立了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特殊教育发展原则。 一系列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等相继出台,第一期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相继实施,有效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对特殊教育真正纳入国家教育整体规划、实施融合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七、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就 特殊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增幅显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特殊教育教职工人数及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各项事业发展指标上都增幅显著。特殊教育法制体系逐渐得到完善。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颁布。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例,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截至2018年,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标志着特殊教育已基本完成了从慈善型、救济型向权利型、普惠型方向转变,纳入依法治教轨道。 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限于基础教育。70年不懈努力,特殊教育逐渐确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普及水平提高不仅指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增加,也包括接受教育的残疾人类别有所拓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能对盲童和聋童提供基础教育,后来逐渐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目前按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对所有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残疾程度较重或具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在层次上已经具备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阶段,已经具备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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