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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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 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  一、专人专灶,启动前认真检查水、电、燃汽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食品机械,燃汽灶点火时要火等汽,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及燃汽开关。   二、各种机电设备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厨房工作间隙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爆和有毒的危险物品。   四、开油锅过程中,注意控制油温,厨师不得随意离开,防止油锅着火,保证安全,发现险情立刻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汇报行政总厨,由行政总厨报至店级领导。   五、厨房内有规模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要精心爱护、定期检查、擦试,保证清洁有效。   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学习及培训。   七、每日工作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的油、电、燃汽开关是否关闭,清除火灾隐患。 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扩展阅读 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扩展1)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扩展2) ——厨房餐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篇 厨房餐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管理,为确保餐厅安全,特制定下列消防管理制度:   1. 在营业期间,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要随时完好。   2.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参加酒店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和性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3. 所属区域的电气设备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章程,操作人员使用前必须熟悉操作程序,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布置电源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4. 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5. 改、装设施、设备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得擅自改、装设施、设备,以免引发火险事故。   一、 厅面消防管理制度   1. 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随时保持完好有效,不准随意的挪动和损坏,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如   发现有异常应及时进行维护。   2.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3. 严禁私拉乱接、安装其他用电器(各种大功率用电器),如确实需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经同意方可安装。   4. 厅面、包间需要点蜡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非燃烧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或将蜡烛做成半球状,*面向上盛有三分之二自来水的小盘内,使其浮在水面上。   5. 服务员在收台时,不应将烟头、火柴梗卷入台布内,以防引发火灾。   6. 厅面、包房应多处放置烟,以方便宾客仍放烟头和火柴梗。   7. 服务员要提醒宾客不要把燃着的烟头、打火机与餐巾纸放在一起,更不要躺在餐厅的沙发上吸烟。   8. 客人进餐、谈话,特别是站立或走动敬酒时,无意间放在烟灰缸或桌子上燃着的烟应引起服务员的足够警惕,以防烟头被碰落在地毯、桌布或座椅上引发火灾。   9. 营业结束后,应对厅面和包房进行认真的检查,彻底消灭火种,电器设备的电源关掉。   二、 厨房消防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天然气炉灶的管理制度,确保炉灶在完好的状态下使用。   2. 经常检查炉灶各部位,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等问题,要立即停用修理,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气味,要立即关闭炉灶开关和角阀,切断气源,及时打开窗口,严禁在周围吸烟、点火或启动电器开关。检查漏点可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3. 炉灶点火时,要先开角阀后点火,再开启炉灶开关,如没有点着,应关号炉灶开关,等气散尽时再重新点火。   4. 用完炉火应关好炉灶开关、角阀,以免因胶管老化破裂、脱落或被老鼠咬破而使气体溢出,如发现有问题时要及时的进行修复。   5. 发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6. 餐厅工作人员因有人找、接电话、去洗手间等离开时,必须把炉火熄灭。   7. 厨房放置抹布的货架或搁板应远离炉灶,以免抹布掉在炉灶上引起火灾。   8. 厨房内的抽油烟罩每日应擦洗一次,烟道没半年清洗一次。   9. 厨房内使用的电动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损,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作,及时检查维修。   10. 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 厨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篇(扩展3) ——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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