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惩罚与程序规定
第七章 听证程序
基本级考试内容:
1、听证适用范围
2、听证人员
3、听证不加重惩罚原则
讲课内容:
1、听证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惩罚打算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惩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依据地方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2、听证人员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3、听证不加重惩罚原则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惩罚。
第八章 行政惩罚的适用和打算
基本级考试内容:
1、行政惩罚时效
2、行政惩罚的责任年龄
3、行政惩罚的责任力量
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惩罚 从重惩罚)
5、分别打算、合并执行制度
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行政惩罚前的告知
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9、行政案件的处理
10、行政惩罚打算的内容
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惩罚的特殊要求
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讲课内容:
1、行政惩罚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行政惩罚的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惩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
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3、行政惩罚的责任力量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把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
尚未完全丢失辨认或者把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惩罚 从重惩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1)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的,不再
赐予行政惩罚。
(2)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惩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把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
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尚未完全丢失辨认或者把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精神病人有违法
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4)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5)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惩罚。
(6)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
惩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
(7)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
罚。
(8)悔改或者被胁迫、诱骗行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①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③有立功表现的;
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照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惩罚
(9)稍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
(10)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行为。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惩罚。
减轻惩罚的适用
1)法定惩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惩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惩罚;
2)法定惩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惩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惩罚的,不予惩罚;
3)规定拘留并惩罚款的,在法定惩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惩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4)规定拘留可以并惩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惩罚幅度以下减轻惩罚;在拘留的法定惩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惩罚的,不予惩罚。
从重惩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罚:
(1)有较严峻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惩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惩罚的;
(5)刑事惩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惩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打算行政拘留但不执行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拘留惩罚的,应当作出惩罚打算,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查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
①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②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③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④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⑤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平安,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
惩罚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分别打算、合并执行制度
分别打算,合并执行。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打算,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打算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
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惩罚种类且涉及两个惩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惩罚打算书。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打算,可以制作一式多份打算书,写明赐予每个人的处理打算,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
人。
折抵
对打算赐予行政拘留惩罚的人,在惩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实行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
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和连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1)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的、简单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简单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调解不成再进行
治安管理惩罚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头计算。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缘由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连续进行调查取证,准时依法作出
处理打算,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缘由
(2)其他行政案件的办案期限。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依据法定期限办理。
(3)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
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行政惩罚前的告知
(1)告知内容。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惩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
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证后,拟转变行政惩罚打算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惩罚的种类、幅度的,在作出惩罚打算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
但可不再进行听证。
(2)告知方式。
1)应当在《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中记明告知状况,由被告知人、告知人签字确认。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告知人应当注明。 2)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缘由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
可以实行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听取申辩。
违法嫌疑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2)法律后果。
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赐予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
政惩罚打算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9、行政案件的处理
审查案件调查状况: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状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的确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精确 ;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拟作出的处理打算是否适当。
依据行政案件的不同状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打算: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惩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惩罚打算;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惩罚打算;
(4)对需要赐予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打算;
(5)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6)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理打算的,
应当附卷;
(7)发觉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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