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工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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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炼焦化工行业 适用范围: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治理任务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生产工艺 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 推荐 (1) 2 装置 实施企业内污染严重、服役时间长的生产装置和管道系统升级改造 推荐 (4) 过程控制 3 原料运输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环节密闭输送 要求 (8) 4 炼焦 装煤和焦炉烟囱采用微负压炼焦 要求 (8) 5 储槽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及苯储槽产生的有机气体可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吸煤气管道 要求 (7) 末端治理设施 6 有机废气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要求 (6) 7 装置设备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及苯储槽产生的NMHC采用洗涤塔净化处理 要求 (6) 8 运行管理 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并在生产设施运营全过程(包括启动、停车、维护等)保持正常运行 推荐 (8) 9 设定控制指标,并划定正常运行的范围限值 推荐 (8) 10 连续测量并记录治理设施控制指标温度、压力(压差)、时间和频率值。再生式活性炭连续自动测量并记录温度、再生时间和更换周期;更换式活性炭连续自动测量并记录温度、更换周期及更换量。记录保存3年以上 推荐 (8) 11 定期检查运行状况,总用电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连续测量记录 推荐 (8) 12 依据巡视检查结果适时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推荐 (8) 13 发生故障时将故障报警信息及时报送并设置明显故障标示,待修复完成后方可投入运行 推荐 (8) 14 发生不正常运行时立即进入停机程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停机 推荐 (8) 特别控制要求与特别限值达标排放 15 有机废气 污染物排放环节 苯并[a]芘 苯 酚类 非甲烷总烃 装煤 0.3 μg/m3 - - -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 0.3 μg/m3 - 50 mg/m3 50 mg/m3 苯贮槽 - 6 mg/m3 - 50 mg/m3 要求 (5) 16 储罐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5) 17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且储罐容积≥15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5) 18 装载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 m3的,装载过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5) 19 设备组件 气态VOCs物料,泄漏认定浓度2000 μmol/mol; 液态VOCs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认定浓度2000 μmol/mol,其他泄漏认定浓度500 μmol/mol 要求 (5) 20 废水集输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要求 (5) 21 废水储存、处理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5) 22 有机废气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要求 (5) 其他 23 台账管理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要求 (9) 文件依据: (1)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号) (2)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121号) (3) 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沪环保防﹝2018﹞324号) (4) 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 (沪府办发﹝2018﹞25号) (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HJ 854-2017)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2306-2018) (9)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4-2018) (10)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沪环规﹝201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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