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举报
资源描述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24项,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