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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24项,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登记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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