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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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模拟试卷考前冲刺模拟试卷 B B 卷含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卷含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二二)及答案及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3 3 题)题)一、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 10 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二、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 年 2 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 3 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 488 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 100 余万元。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 2007 年 10 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 400 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 2007 年 9 月因某工程需要 400 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后又在 2008 年 1 月 6 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 10 万元。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 800 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 8 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 8 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问题: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答案】三、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13 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2014 年 12 月 1 日,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约定总价款 10 万元,在 2014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付清全款。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等一段时间再说。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张保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以王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京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要求王京与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 5 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7)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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