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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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可行性研究 一、 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 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鼓励条件较完善的普通幼儿园设立特教部(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2、着力发展职业特殊教育 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办好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吸纳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接受规范的职业教育,提高就业创业技能和信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3、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支持高等院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招生考试机构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条件。支持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鼓励招收残疾学生就读的普通高校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措施。支持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新疆学院和区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二、 特殊教育的特点 (一)从属性 教育与儿童发展是一种从与主的关系,儿童发展是主要的,在儿童发展中有众多因素会影响,教育只是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因素而己。儿童发展各种各样。教育自然也不能千篇一律。只有尊重了儿童发展的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儿童发展,违背儿童发展的教育自然会受到负面效应。社会上众多人一谈及教育,总是想当然认为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从没有考点过儿童本身发展。那么,在特殊教育领城中,自然也是先关注特殊儿童自身的发展。目的是强调教育的后来性,必须在发展的现实前提下才能谈及教育,而不是空口无凭天马行空式实施教育。 (二)主体性 儿童真正的发展取决于儿童的做:只有在儿童的主体活动中,知识才内化为儿童的应有素质。遵循了主休性的特珠儿童才会有自信,只有自信的特殊儿童才会最终获得人的发展。 (三)合拍性 合拍性主要是指教育目标要真实反映社会发展。教育是个很复杂的过程,在过程中既有个性的发展也有社会性的洗礼。只有符合社会目标发展的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儿童个性以及社会性的发展。当然,合拍性也不反对教育目标的前瞻性。而且教育目标确实要比社会真实目标更高一些,比如杜威把社会最宏伟的目标民主放到教育目标中,寄希望堷养民主的公民米引领社会的民主发展。在这里,可以看到教育的魅力和强大。若跟社会不合拍,或滞后的数育,在真正的实施中总是问题百出。在儿童发展中,错误的牧育总是被儿童顽强地抵制着。比如应试教育中众多不符合儿童身心及社会目标的教育总是不达目的,比如很多不得当的教育措施会引发一些儿童以自杀抵抗。 (四)局限性 特殊儿童身或心会有局限性,发展相当弱,教育也就相应没有领城,作用微乎其微,故对特殊儿童,一定要明白其局限性在哪里,比如智残,残在哪个方面,程度是什么,要精确。在局限的边缘带要清哳,哪些部分是可教的,哪些部分是不可教的。 (五)潜力性 从大自身发展规律之一的排的互补律推知,特殊儿童因其特殊的局限性,必究造就某些地方的潜力。比如耳朵聋的特殊儿童,眼睛会非常明亮;相反,盲童的耳朵非常的聪慧,对身体局限的特殊儿童互补的其他身体特长非常容易发现,而对智力残缺的特殊儿童的潜力部分还有待于更深的研充。 三、 特殊教育发展历程 70年来,特殊教育的发展高度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转型、探索、停滞、复苏、普特融合等发展历程。1949—1977年,特殊教育由慈善、救济属性转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前,特殊教育学校由私人创立的居多,特殊教育以看护养护为主,基本上属于慈善救济性质。截至1960年,特殊教育学校从1946年的40所增加到476所,在校学生数也从2322人增加到26701人。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速度较快,加之国家在经济上遇到了一些困难,随后十几年,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和在校残疾学生数量逐渐缩减。 1978—2000年,特殊教育经历了复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规模等快速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招收部分轻度残疾儿童入学的试验,被称为随班就读。随后,《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从法律上确立了随班就读教育形式。随班就读提高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也打破了残疾人教育单一的特殊教育学校安置形式。可以说,这个阶段是我国特殊教育有史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在此期间,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相继进行修订并实施,在继续关注数量和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残疾人教育质量。特别是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不仅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强有力支持,而且确立了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特殊教育发展原则。 一系列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等相继出台,第一期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相继实施,有效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对特殊教育真正纳入国家教育整体规划、实施融合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四、 特殊教育发展对策 (一)加强残疾人教育地方法规和制度建设 在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培智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为主、其他形式为补充的系列特教机构;但仍然存在着缺少规范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的专项法规,教育管理不统一,学前、职业以及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在完善法律、统一管理模式、整合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方面做进一步完善。 (二)整合教育资源,实现残疾人教育统一管理 需要创新残疾人教育管理,统筹规划全县特殊教育资源。以残疾人公办教育机构为主导,鼓励民办机构设立特殊教育机构,充分的发挥民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残疾人教育的促进作用。将民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学龄教育机构纳入全县特殊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工作轨道。另一方面要重视随班就读管理,支持随班就读工作。 (三)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 应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模式,即在_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以国学办学为主体和社会办学多样化投资的残疾人教育办学模式。为使每位残疾儿童均能享有适才、适性之教育机会,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源,教材编写,在职培训与相关设备等支持,以具体落实零拒绝之融合教育的理念与政策。 (四)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质量 与正常儿童学前教育不同,残疾人学前教育具有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的特点。实践证明,听力残疾儿童如经过早期的语言训练,盲童经过学前的初步忙文读写训练、智障儿童经过社会适应的训练和学校环境的适应训练等,都有助于他们更好的入学就读。学前教育的有效实施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教学效果,而且将最终影响到残疾人的进一步发展。 (五)保障残疾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其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尊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与发展权。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认识到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与其他孩子一样的平等的教育权利。同时扩宽残疾学生的就读渠道。 五、 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区域内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针对不同类别、程度和年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需要,科学评估、规范认定、合理安置、分类施教。 坚持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权利,做到有教无类,促进他们共享发展成果,让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坚持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尊重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实现适宜发展,让残疾儿童青少年和普通儿童青少年在融合环境中相互理解尊重、共同成长进步。 六、 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 (一)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提升 2015-2021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由2053所增长至2288所,特殊教育招生人数由8.3万人增长至14.91万人,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由44.2万人增长至91.98万人,特殊教育毕业生数由5.3万人增长至14.6万人。 (二)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现较大突破 2021年,我国招收特教专业的高校增加至80所,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稳步增长。我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量由2015年的5.03万名增加到2021年的6.94万名。 (三)特殊教育质量提高 2016年教育部发布了盲聋培智三类特教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展了新课标的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审了新教材,对特教学校开展课堂教学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和依据。对随班就读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大力推进融合教育。2020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2013年的19.1万名增加到2020年的43.9万名,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占残疾学生总数持续保持在50%左右。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特殊教育整体个性化、智能化教学仍需努力,根据教育部,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其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主要招收中度和轻度的听障、智障、视障、精神情绪障碍和肢体障碍等特殊学生,2020年占比达49.47%。由于缺陷类型不一这一主要因素,再加上资源教室缺乏、教师精力有限,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教学变得没有针对性,类似的突出问题尤以经济不发达地区为显著。 从2002年至今,我国特殊教育已经进入了深化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这一系列的举措,促进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完善、特殊教育水平的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自《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执行以来,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大幅增加,全国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现阶段,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特殊教育的理念,形成了办好特殊教育的共识。无论是特殊教育学校还是实施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均明显改善,教师素质显著提高。 七、 特殊教育的概念 我国特殊教育界的学者对特殊教育的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界定。如朴永馨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组织和设备针对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刘全礼认为,特殊教育是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旨在满足特殊儿童的一切教育需要。方俊明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特殊儿童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促进其增长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自身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从狭义的角度将特殊教育定义为:对残疾学生,通过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来,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开发特殊人群潜能的一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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