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4章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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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1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四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目录CONTENTS法律责任概述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01 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 4 页 4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即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 5 页 5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 6 页 6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第 7 页 7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等刑罚处理方法。(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从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第 8 页 8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312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则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02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 10 页 10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依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第 11 页 11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接上第 12 页 12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至合法状态。(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3 页 13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表4-1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其他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 14 页 14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五、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15 页 15 第二节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教材P180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 16 页 16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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