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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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用车单位 行车地点 第一联安环部留存,第二联带车人留存 行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行车用途 车牌号 驾驶员 行车安全措 施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行车路线 □综合楼→甲类仓库一北侧路→直行左拐到缷货台 □综合楼→甲类仓库一南侧路→直行右拐到罐区 带车人 审批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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