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课件03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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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专利权专利权前沿:专利权的概念(一)专利(一)专利 专利(专利(Patent)一词源于英文)一词源于英文(Letters Patent),最初是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最初是指由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玉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该证书没有封有玉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该证书没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证书的内容是国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证书的内容是国王授予的持有人对某种技术享有独占权。王授予的持有人对某种技术享有独占权。英文英文“Patent”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垄断垄断”的意思,二是的意思,二是“公开公开”的意思,的意思,所以垄断和公开就成了现代专利的两个最所以垄断和公开就成了现代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基本的特征。我国的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而言,专利是指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或而言,专利是指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或者是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者是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专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具有工第一,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具有工业意义的发明创造;业意义的发明创造;第二,专利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第二,专利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获取条件,否则不能授予专利;定的专利获取条件,否则不能授予专利;第三,专利必须是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第三,专利必须是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批准,在未经审查并批准授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批准,在未经审查并批准授权之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能称之为专利。权之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能称之为专利。(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控制、利用并支配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包括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两个方面:积极效力指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独占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这一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消极效力是指权利人阻止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权利,如果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一、专利制度历史沿革 专利法律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它的产生、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承认技术成果是财富、是商品这一历史条件。专利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或技术方案的专有权利。作为专利法律制度产生的一个标志性的历史事件,是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制作各式色布技术以15年的垄断权,这一授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原始的一件专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各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先进的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于是许多国家开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威尼斯共和国率先将专利的管理形成制度,于1444年批准了第一件专利,并在此基础上于1474年3月19日制定了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该法宣布以往君主所授予的特权一律无效,其中的许多规定为后来许多国家的专利立法仿效,其中许多原则和定义一直沿用至今。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西班牙于1820年、德国于1877年等先后建立了本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此外,1806年法国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1883年,世界上几个主要保护工业产权的国家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保护进入国际化阶段。二、我国专利法制度(一)建国前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概述1859年,洪仁玕在他的资政新篇中把西方专利制度介绍给中国人,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1881年,郑观应就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新技术,率先向清政府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并获批准享有10年专利。1898年7月2日,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清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1911年11月,民国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奖励章程并增加了实施细则和专卖特许条例。但这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只保护称得上发明(或改进)的工艺品,并不保护制造方法,且保护期只有5年。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专利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二)建国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63年,随着发明奖励条例的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即被废止。从1978年开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法律制度,并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起实施专利法并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这部专利法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2.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对不同的专利采用不同的审查制度。在我国1985年的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登记制度。4.实行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用制度。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的单位所产生的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指定其他单位实施。而对于那些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获得许可的情况,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颁发给其强制实施许可证。5.专利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处理专利纠纷。(三)专利法的修改1.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工作开始于1988年,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实施。2.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该修正案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3.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36个条文,主要内容有:第一,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第二,增加了保护遗传资源的规定。第三,取消了向国外申请专利须先向国内申请的规定第四,实行绝对新颖性标准。第五,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增加许诺销售权。第六,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七,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三、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控制、利用并支配的专有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权的客体是被批准为专利的发明创造;权利内容是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也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作为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只能是自然人。2.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可以是: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通过合同等方式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职务发明的单位申请人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二、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2.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由此,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第11条规定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是指: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二是获奖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3.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4.合作发明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共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规范:一是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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