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评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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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s 《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编制组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 4 3.3 鉴定标准 6 4 详细调查与检测 9 4.1 一般规定 9 4.2 调查要求 9 4.3检测要求 10 5 结构分析与校核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木构架的承载力验算 12 5.3 直榫和燕尾榫的节点抗弯承载力验算 13 5.4 榫头局部抗压承载力和梁(枋)抗弯承载力的计算 14 6 构件安全性鉴定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承重木构件安全性鉴定 15 6.3 柱础、台基安全性鉴定 16 7 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地基基础 22 7.3柱架结构 23 7.4 围护结构分级 25 8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 27 9 鉴定报告 2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 4 3.2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4 3.3 Assessment criteria 6 4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testing 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4.2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9 4.3Testing requirements 10 5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verification 1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5.2 Bear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Wood Frame 12 5.3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straight mortise dovetail joint 13 5.4 Local compressive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tenon and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beam 14 6 Component safety assessment 1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6.2 Safety assessment of load-bearing wooden components 15 6.3 Safy assessment of column base and platform base 16 7 Security ratings for subunits 22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2 7.2 Soil and foundation 22 7.3 Column frame structure 23 7.4 Building enclosure 25 8 Security rating of validation units 27 9 Appraisal report 28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木结构古建筑安全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木构架承重的三层及以下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鉴定以及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修缮改造前的专门鉴定,其它类型木结构古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2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木结构古建筑 timber structure of ancient building 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古建筑。 2.1.2 重点部位 dominant position 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包括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等结构部位。 2.1.3 一般部位 common position 除重点部位以外的其它非结构部位,包括围护、装饰结构等。 2.1.4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或组合件。 2.1.5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指对结构安全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包括承重木构架中的梁、柱、檩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1.6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除主要构件以外的其它次要构件,包括屋盖中的望板、枋、椽等,以及墙体、门窗等其它附属构件。 2.1.7 子单元 sub-system 古建筑中可以独自承担某种特定功能的构件或构件组合,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2.1.8 鉴定单元 appraiser system 根据木结构古建筑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将其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2 符号 2.2.1 a、b、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2.2.2 A、B、C、D——子单元或其中某些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2.2.3 ——柱、柱架或墙的总高; 2.2.4 ——多层古建筑第层墙体高度; 2.2.5 ——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2.2.6 ——结构构件的抗力; 2.2.7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2.2.8 ——受弯构件的挠度;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收集下列有关文件: 1 地质勘察报告。 2 建筑的历史用途、变更和维修改建等情况。 3 建筑的当前用途、结构体系、屋(楼)面实际荷载及其分布情况。 4 建筑结构图和历次维修改造图。 3.1.2 对于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合理区分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主要构件与一般构件。 3.1.3 在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应关注局部损伤的构件可能坠落而导致伤人,或建筑布局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应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等。同时,特别应关注由于个别构件发生破损或变动结构主体而引发大范围倒塌的可能性。 3.1.4 对木结构古建筑的每次安全性鉴定所进行的勘查、检测、计算等工作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相应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3.2 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 3.2.1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图3.2.1)进行: 委 托 初步调查 确定鉴定方案 详细调查与检测 补充调查 安全性鉴定 鉴定报告和处理建议 图3.2.1 安全鉴定程序 3.2.2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收集和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资料、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2 收集和查询建筑物维修、改造情况,如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现场查勘,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3.2.3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结构支承(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3)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 地基基础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基础的形式 (5)台基的形式 4 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的材质、年代、强度; (2)构件及其连接方式; (3)结构支承(支座)的工作情况; (4)木结构构件腐朽、裂缝、虫蛀、碳化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5 围护结构的情况调查。 3.2.4 在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5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对以往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对建筑物价值与安全性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3.2.6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 3.3 鉴定标准 3.3.1 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需要时,可对构件或子单元单独鉴定安全性等级。如需对鉴定单元进行整体鉴定,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1 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鉴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 2 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鉴定地基和台基、上部承重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结构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的鉴定结果,确定上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3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地基基础和台基、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子单元的鉴定结果,确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3.2 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点)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标准鉴定: a级:构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构造要求且没有明显的变形与损伤,不需要采取措施。 b级:构件承载能力略低于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一般缺陷或存在轻微损伤,尚不明显影响承载能力,可不采取措施。 c级:构件承载能力低于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缺陷或存在较多损伤,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d级:构件承载能力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或存在严重损伤,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3.3.3 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标准鉴定: A级:符合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无残损构件,或残损构件已正确处理,不影响子单元整体承载,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有轻微损伤,个别一般构件残损或处理不当,或个别构件缺失,尚不明显影响结构整体承载,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发生中等程度损坏,梁、枋、柱等重要受力构件残损或缺失,或部分残损构件比较集中,明显影响子单元承载,应采取措施; D级: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发生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3.3.4 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 一级:符合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各子单元工作可靠,承重结构无残损或原有的残损均已得到正确处理,不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略低于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各子单元安全性能略低于一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少数构件存在残损现象,应采取措施,极个别一般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级:不符合本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关键部位存在危害结构安全的残损,或者子单元存在较多残损构件,其组合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严重不符合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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