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资料之胶轮车井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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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第1条 各单位在用胶轮车必须确保台台完好,干净整洁,胶轮车整体完好率必须达到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第2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胶轮车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在籍胶轮车的使用率达到6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3000元,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未达到8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1000元。 第3条 违章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停工、调离岗位的处罚。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者按修理费的10%赔偿,发生人生伤亡事故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第4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管理主体责任单位20000元,处罚违章驾驶员或违章人员1000元。 (一)非载人胶轮车擅自载人运行的。 (二)私自拆除驾驶室运行的。 (三)未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登记备案的。 (四)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 (五)在车辆行驶中扒车、跳车的。 (六)方向或制动失效、失灵,强行运行的。 (七)下坡行驶时,空档滑行的。 (八)驾驶员酒后上岗的。 (九)非防爆专用火工品运输车运送火工品的。 (十)车辆档案造假的。 (十一)车辆年审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胶轮车没有参加年审的,或者是年审不合格的,仍在使用的。 (十三)车辆在禁止运行的巷道内行驶的。 (十四)无证驾驶胶轮车的。 (十五)超速50%以上行驶的。 (十六)站在装载机、挖掘机铲斗内作业或借助胶轮车壳体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 (十七)装载机未按规定升井进行维护保养和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的。 (十八)装载机、挖掘机在井下施工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现场未执行的。 (十九)在井下存放胶轮车燃油的。 (二十)入井胶轮车不带定位卡运行的,或定位卡失效的。 第5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管理主体责任单位10000元,处罚违章驾驶员或违章人员500元。 (一)驾驶室内违章搭乘人员的,跟车实习驾驶员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人员、物料混运的。 (三)顶撞通风设施、管线、机电设备的。 (四)上下山巷道拖挂其它车辆运行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五)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挥的。 (六)装运氧气、乙炔瓶等危险物品不进行分装分运,没有固定牢靠的。 (七)超过核定载重运行的。 (八)超速30%—50%行驶的。 (九)运行中强超强会,不避让行人的。 (十)运行中不避让人车的。 (十一)人车超员运行1人/次的。 (十二)驾驶与证照准驾车型不符的。 (十三)超过额定爬坡能力运行,未采取措施的。 (十四)胶轮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一氧化碳检查仪的或检查仪器失效的。 (十五)倒车警示提示音不完好的。 (十六)车辆排气制动失效的。 (十七)未按规定做底盘检测、制动检测或检测过期的。 (十八)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燃油的。 第6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管理主体责任单位5000元,处罚违章驾驶员或违章人员200元。 (一)开车前不按规定检查车辆各部件性能造成胶轮车带病运行的。 (二)照明、喇叭不完好情况下运行的。 (三)不配备三角木、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车牌或遮挡车牌的。 (五)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没有停靠到安全地带而随意停靠维修的。 (六)在上下坡段路面停留或维修,不垫、支车轮的。 (七)超速10%—30%行驶的。 (八)两车同向行驶间距平巷小于40米的,斜巷小于80米的。 (九)通过风门、弯道、交叉口、硐室时不鸣笛预警的。 (十)不按规定乘车的。 (十一)车辆未有效可靠制动前驾驶员离开驾驶室的。 (十二)采用辅助牵引措施时,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信号灯的。 (十四)车辆未停稳上下人员司机未制止的。 (十五)不按规定装车、卸车的。 (十六)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偏载物料未制定、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七)未持证上岗的。 (十八)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九)灯光线路裸露没有穿管包扎的,电瓶接线桩头裸露,不按规定使用接地装置的。 (二十)胶轮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 (二十一)胶轮车库、胶轮车文明卫生差的。 (二十二)不按井下交通指挥系统行车的。 (二十三)转弯不鸣笛、会车不变换灯光的。 (二十四)司机在井下未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二十五)拉运设备、材料不执行捆绑规定、超长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第7条 处罚费用来源渠道从工资总额或安全奖扣除,外委施工单位处罚费用从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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