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举报
资源描述
ICS CCS 13.060 Z 00/09 河南省地方标准  41 DB 41/T XXXX—XXXX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技术 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 (征求意见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T XXXX—XXXX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测准备 2 5 地下水监测点布设 3 6 监测项目与频次 5 7 监测井建设与管理 6 8 样品采集及测试分析 6 9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 10 监测报告编制 6 附录 A(资料性) 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 7 附录 B(资料性) 地下水污染重点行业名录 8 附录 C(资料性)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信息清单 11 附录 D(资料性)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编制大纲 12 I DB 41/T XXXX—XXXX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原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地质 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华、冯翔、朱泽军、匡恒、戎征、杨坡、王振峰、逯祯、马云霞、吴冰华 II DB 41/T XXXX—XXXX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明确了资料收集、环境监测现 状调查、监测点布设、监测井建设与管理、监测项目与频次、样品采集及测试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 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的调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596.2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SL 183 地下水监测规范 DB41/T 2321 地下水监测站借用井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 生态环境部 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总站 土字〔2020〕13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集聚区 若干工业企业或同类生产所集中的地域或地点。 3.2 潜水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3 含水层 能够透过并给出相当数量水的岩层。 1 DB 41/T XXXX—XXXX 3.4 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质和含水构成等条件的总称。 3.5 水文地质单元 具有统一补给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3.6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监测井。 3.7 孔隙水 存在于岩土体孔隙中的重力水。 3.8 裂隙水 贮存于岩体裂隙中的重力水。 3.9 岩溶水 贮存于可溶性岩层溶隙(穴)中的重力水。 3.10 轻质非水相液体(LNAPL) 具有较低水溶解度,密度小于水的有机化合物。 3.11 稠密非水相液体(DNAPL) 溶解性低于水并且密度大于水的有机化合物。 4 监测准备 4.1 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包括工业集聚区及工业企业的基础资料、产排污相关资料、地下水监测资料和辅助资 料等,资料清单列表参见附录A。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建立 污染源(涵盖附录B地下水污染主要行业类型所有企业)清单。 4.2 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 4.2.1 一般要求 现场核查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设置与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地下水环境相关的污染物排放 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敏感目标等基本情况,摸清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布设现状及周边可利用井孔 情况,充分分析监测现状及存在问题,现场识别关注区域。 4.2.2 调查范围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范围一般为工业集聚区及其周边1 km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 围可根据工业集聚区所在水文地质单元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工业集聚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 2 DB 41/T XXXX—XXXX 4.2.3 调查内容 4.2.3.1 基础信息调查 整理分析工业集聚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地理位置、坐标、行业类型、规模、占地面积、 投产时间、主要原辅料和产品、 “三废”产排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防渗措施和特征污染 物、工业集聚区内地下水污染重点工业企业分布情况等信息。 整理分析工业集聚区内地下水污染重点工业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地理位置、坐标、主 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敏感点等信息。 4.2.3.2 水文地质信息调查 整理分析水文地质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赋存特征、地下水类型、主要含水 层的埋藏与分布特征、补给与排泄条件、所在区域地下水用途等信息。 针对工业集聚区及周边的潜水含水层,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质状况。 4.2.3.3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设置情况调查 对工业集聚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现有相关工作成果基础上,现场 调查并收集整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数量、位置、成井材料、含水层类型、水位/埋深、地下水上下游环 境情况等信息。 4.2.3.4 地下水环境监测开展情况调查 调查工业集聚区开展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情况,收集整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数量与位置、监测指 标、监测频次、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信息。 4.2.4 识别重点关注区域 在附录B中的地下水污染重点行业名录范围内,重点针对工业集聚区内前期地下水调查中特征污染 物超标的、曾发生污染物泄漏或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或区域、生产年限超过10年的企业,重点 关注企业的污染物生产、储存及运输等重点设施、设备的完整情况及防渗情况,物料装卸等区域的维 护状况,原料和产品及产生废物堆放组织管理状况,车间、墙壁或地面存在污染的遗迹、变色情况, 是否存在生长受抑制的植物、是否存在特殊的气味等,特别关注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潜在污染风 险的重点工艺环节,明确生产原料、产品制备工艺、排污方式及排污量、雨污管道布设及污水处理相 关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根据现场踏勘,识别出工业集聚区的重点关注区域。现场踏勘应做好照片及影 像记录。 4.2.5 调查结果 根据重污染行业企业筛选结果和基本条件,建立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信息清单,见附 录C。可根据变化情况定期动态调整清单。 建立工业集聚区矢量图,空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集聚区分布和边界范围、地下水环境监测 井位置、水文地质单元划分等。 4.3 现有监测井筛选 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结果,对工业集聚区现有监测井的运行情况、可利用性等方面进行 评价,参照HJ 164或DB41/T 2321筛选出可利用监测井,对筛选出的监测井应填写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 表。 3 DB 41/T XXXX—XXXX 5 地下水监测点布设 5.1 布设原则 5.1.1 监测井应在总体上能反映工业集聚区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5.1.2 工业集聚区布点范围以实际建成区范围为主,若工业集聚区建成区面积较大,应增加监测井。 若工业集聚区内已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在企业地下水下游布设监测井。 5.1.3 对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布设控制性监测点,工业集聚区的上下 游、垂直于地下水流方向两侧、内部以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均应布设监测点。若工业集聚区跨多个水文 地质单元,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单独布点。若为一园多址的情况,按工业集聚区不同地址所在水文地质 单元分别布点。 5.1.4 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在于追踪地下暗河,有条件的区域可采用物 探等手段辅助判断岩溶通道(暗河)走向。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在主管道露 头、天窗处,适当布设采样点,在潜在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裂隙发育的区域,监测点应布设在相 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5.1.5 监测点位布设应根据工业集聚区不同主导行业类型,基于溯源分析、典型污染源调查和风险分 析需要进行局部加密布设。 5.1.6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不影响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 5.1.7 工业集聚区外部的污染扩散监测点应尽量靠近实际建成区边界。工业集聚区内部污染扩散监测 点应尽量靠近工业集聚区内主要地下水污染源。 5.1.8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5.2 布设位置和数量 5.2.1 孔隙水 5.2.1.1 上游对照监测点 上游对照监测点至少布设1个,设置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应最大限度靠近工业集 聚区且尽量保证不受工业集聚区污染源影响,以能够反映上游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的位置为宜。 5.2.1.2 污染扩散监测点 工业集聚区周边的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5个。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下游边界处,垂直于地 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3个;在工业集聚区两侧至少各布设1个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点应尽量布 设在工业集聚区边界处且不超出工业集聚区红线边界范围为宜,距离工业集聚区边界不宜超过1 km。 若园区面积较大或园区边界不规则,应适当加密。 5.2.1.3 内部监测点 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数量要求为3~5个/10 km2,监测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若面积大于100 km2 时,每增加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内部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地下水下游方向,宜位于企业占 地红线之外并尽量靠近污染源,同类型污染源布设1个监测点。 5.2.2 岩溶水 5.2.2.1 存在岩溶地下暗河的工业集聚区布设监测点位时,应查明工业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暗河的分布 情况。原则上,在位于监测区域内的岩溶水主管道上布设不少于 3 个监测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 4 DB 41/T XXXX—XXXX 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 3 个监测点,分别作为对照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监测 点。 5.2.2.2 上游监测点以明显不受工业集聚区污染影响的地方或距离较近的暗河入口处,布设不少于 1 个监测点;内部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