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防水材料热熔压敏胶公司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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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高分子防水材料热熔压敏胶公司网络治理 高分子防水材料热熔压敏胶公司 网络治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我国胶粘剂与密封剂市场 2 三、 必要性分析 3 四、 公司概况 4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 五、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5 六、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26 七、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33 八、 股权结构分散化 35 九、 詹森的贡献 36 十、 布莱尔的贡献 40 十一、 网络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43 十二、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 44 十三、 法人治理结构 51 十四、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66 劳动定员一览表 6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甘肃,简称甘或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兰州。位于中国西北地区,东通陕西,西达新疆,南瞰四川、青海,北扼宁夏、内蒙古,西北端与蒙古接壤。介于北纬32°11′—42°57′,东经92°13′—108°46′之间,总面积42.58万平方千米。甘肃地形呈狭长状,地貌复杂多样,山地、高原、平川、河谷、沙漠、戈壁,四周为群山峻岭所环抱,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的交汇地带,气候类型从南向北包括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带季风气候、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和高原山地气候四大类型。截至2019年末,甘肃省下辖12个地级市、2个自治州、17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57个县、7个自治县,常住人口2647.43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8718.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50.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862.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4805.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2.05∶32.83∶55.12。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2995元。 二、 我国胶粘剂与密封剂市场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热熔胶行业在经过早期市场积累和技术沉淀后开始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产业规模不断增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热熔胶主要生产地之一。据资料显示,2021年我国热熔胶行业市场规模达237.35亿元,同比增长8.8%。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及下游需求的增长,近年来我国热熔胶销量也随之不断增长。据资料显示,2021年我国热熔胶销量达124.56万吨,同比增长5.7%。 从销量结构分布来看,2020年我国热熔胶销量中,EVA树脂类占比最高,达43.6%,合成橡胶基类占比为34.3%,聚烯烃类占比为10.4%。从销售额分布情况来看,2020年我国热熔胶销售额中,EVA树脂类占比最高,达43.1%,其次为合成橡胶基类和聚烯烃类,占比分别为30.6%和10.4。 热熔胶具体应用领域包括太阳能胶膜、包装与标签、纤维加工、交通运输、服装、木工、纸加工等。其中,太阳能胶膜、包装与标签、纤维加工,这三大领域是我国热熔胶的主要应用领域,占比总和达60%以上。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程xx 3、注册资本:81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1-1-20 7、营业期限:2011-1-20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4840.73 3872.58 3630.55 负债总额 2140.90 1712.72 1605.68 股东权益合计 2699.83 2159.86 2024.8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6846.53 13477.22 12634.90 营业利润 3888.77 3111.02 2916.58 利润总额 3178.38 2542.70 2383.78 净利润 2383.78 1859.35 1716.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83.78 1859.35 1716.32 五、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 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 1、公司合并的概述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 (2)合并的程序 ①订立合并协议。 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的概述 (1)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2)分立的程序 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②订立分立协议。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 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 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的终止制度 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 1、公司的终止 (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 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 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 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 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 (2)公司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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