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器产品公司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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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低压电器产品公司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 低压电器产品公司 品牌保护与品牌管理 xxx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自动化设备制造业发展概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 6 五、 注册后的品牌保护 10 六、 市场营销的含义 13 七、 市场营销与企业职能 18 八、 顾客忠诚 20 九、 全面质量管理 20 十、 微观市场营销学的逻辑结构 23 十一、 宏观与微观市场营销学 24 十二、 品牌的含义与作用 25 十三、 品牌资产增值与市场营销过程 29 十四、 项目基本情况 30 十五、 发展规划分析 33 十六、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40 劳动定员一览表 41 十七、 法人治理 4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打造先行之区、创业之都、生态之城、幸福之州,建设更具实力、更富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新福州。凸显福州“四区叠加、一区毗邻”独特优势,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和人才、项目、资金聚拢效应,加快推进具有福州特色国家级新区开发建设,打造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服务业科技化、产业绿色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将福州建成创新驱动、智慧便捷、绿色发展的宜业福地。彰显福州山水、江海、温泉、文化特质,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推进国家生态市建设和美丽福州建设,将福州建成环境秀美、清新宜居的滨江滨海生态园林城市。坚持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惠民生,推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将福州建成文明富饶、共建共享的有福之州。 二、 自动化设备制造业发展概况 近半个世纪以来,在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自动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共同作用下,自动化设备制造业发展迅速,推动着其他行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其发展水平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作为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技术设备的战略性产业,自动化设备制造业具有关联度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大等特点。随着人工成本的增加、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制造业产业升级需求将带动自动化设备市场的快速增长。 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许多国家对自动化设备制造业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并陆续提出制造业的发展战略,如美国的《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德国的工业4.0计划和日本的《制造业白皮书》等。我国也将智能制造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如《中国制造2025》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作为战略任务和重点之一,提出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在重点领域试点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虽然西门子(SiemensLtd)、ABB(AseaBrownBoveriLtd)等国际知名自动化厂商凭借先进的技术水平、丰富的项目经验以及雄厚的资本实力,在我国自动化设备市场占据了较高的份额,但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产业政策的支持,我国自动化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深度和广度逐步提升,以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新型传感器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智能装备实现突破。目前,我国国内企业已经能生产大部分中低端自动化设备,基本满足电子、汽车、工程机械、物流仓储等领域对中低端自动化设备的需求。同时,国内还涌现了少数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自动化设备制造企业,它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动化设备制造能力,能够独立研发自动化设备高端产品,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产品相近,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凭借廉价劳动力优势逐渐发展成为制造业大国。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2010年以来,我国15-64岁劳动力人口增长趋缓,从2011年开始,我国15-64岁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出现持续下降。我国劳动力数量及比重的下降可能成为长期趋势,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将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 与人工相比,自动化生产线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人力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改进生产工艺及提高产品良率,进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加速培育和发展自动化设备制造业,既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要求。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商标的属性与品牌注册 (一)商标与品牌关系的基本辨识 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客观地说,品牌有别于商标。 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尽管如此,品牌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通行的牌子,它强调与产品及其相关的质量、服务等之间的关系。品牌实质上是品牌运营者对顾客在产品特征、服务和利益等方面的承诺。而商标属于法律范畴,是法律概念。它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企业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是品牌的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 商标无论其是否标在产品上被使用,也不管商标所标定的产品是否有市场,只要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它就必然有商标价值;而品牌则不同,品牌的价值是其使用中通过品牌标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表现来进行评估的。 (二)商标的法律属性 商标权是指品牌注册申请人对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其中独占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独占使用权中派生或延伸出来的,因此,商标权常被称为商标专用权。这种经核准的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使用。因此,企业欲使自己的产品品牌长久延续,必须通过国家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求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某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品牌,可能引起欺骗、混淆或讹误,损害原商标声誉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七种表现: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品牌注册 品牌注册是指品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转化为商标,并独立享有其商标使用权,故也称商标注册。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有两个并行的原则,即“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当然,在具体的商标权认定实践中,还有对以上两种原则主次搭配、混合使用的“使用优先辅以注册优先”和“注册优先辅以使用优先”两种原则。 (1)注册在先。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在这种商标权认定原则下,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并获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的商标权的认定即坚持这种注册在先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使用在先。使用在先(或优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该品牌的首先使用者。在品牌使用(必须是实际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所达到的地区,法律对其品牌或商标予以保护。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即是采用这种原则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3)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显然,这增强了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地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五、 注册后的品牌保护 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如不能很好地保护,就会降低品牌资产的增值能力,严重者还会使品牌资产荡然无存。有鉴于此,有效地对品牌进行保护是品牌运营的重要保障。前已述及,品牌注册成商标,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除了及时注册以外,品牌保护还有其他做法。 (一)商标续展 商标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及时注册商标、使品牌转化为商标是品牌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还必须指出,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英国及沿袭英国制度的一些国家,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7年;古巴、斯里兰卡、坦桑尼亚等国的保护期限为15年;而美国、意大利、瑞士、菲律宾等国的保护期限长达20年。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如果商标的有效期即满,企业想要继续使用,则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最迟不超过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即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二)注册互联网域名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它具有标识性和唯一性。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必要性缘于域名有商标属性,且使用网络的人数不断增加。 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单位名称和在网络上使用的网页所有者的身份标识,它不仅能给人传达很多重要信息(如单位属性、业务特征等),而且还具有商标属性。这是因为域名可注册、具有排他性、受法律保护。基于此,域名的所有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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