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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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文5篇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县境内从事工程运输作业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条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和记满12分纪录情况。   第五条县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垃圾、土方沙石等运输业务应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运输。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10日将运输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条通过县住建部门审核的承运专业公司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承包合同;   (二)建筑垃圾处置证(土方沙石运输业务不需提供);   (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明细;   (四)运输行驶时间、路线。   第七条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按年度联合对专业公司运营情况,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住建部门:严格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源头管理;规范招投标合同范本运输协议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限、非法运营违法行为;督促从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依法对专业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业车辆实施全天候监管;依法查处组装、改装和无牌照证件工程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车辆、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格、作业时间路段进行备案核查。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监管;审核发放《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加强运输作业情况监控。   安监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做好专业公司、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监管。   绩考办: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专业公司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相互推诿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车辆运营及为违规车辆请托说情等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行驶   1、公司所属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参加营运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科进行检测,正确执行安全流程行使管理办法,签发路单后方可运行。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行驶,省际通道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旗县级道路不许超过60公里∕小时。   4、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由取得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的司机驾驶,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不许驾驶车辆。   5、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按时定期参加保养维护,按规定做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6-8千公里换机油,1.5-2万公里四轮保养)。   6、正确使用GPS ,每次收车后应主动到公司配合安检调度室人员进行数据采集。   7、服从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业务派车及上级单位的指令性派车任务。   8、车身两侧和车门必须喷有公司的标志或图案。   9、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0、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坚决予以报废处理,临近报废的加强安全监管,并按规定报备。   二、监督管理   安全科负责对管理制度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普货车辆进行抽查,检查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普货车辆进行处罚。车队负责车辆考勤及安全行车里程统计,对年内安全行车无任何行车事故者及服务创优者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3   针对浦东新区存在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装载、无证运输、车容不洁、跑冒滴漏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管,促使工程渣土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处置好工程渣土,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浦东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以及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沪绿容“2019]16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运输准入   (一)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1 、浦东新区对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行业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事中事后严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准入运输单位(以下简称 “ 中标运输单位”),中标运输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2 、浦东新区禁止未取得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含所属车辆)在本区从事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业务。   (二)运输业务市场准入   浦东新区工程渣土产生单位委托中标运输单位外运处置工程渣土,应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的选择方式,从中标运输单位名录中选择具体运输单位。   中标运输单位招标确定和对外公布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中标运输单位的具体选择、委托及监督,由区建交委、各街镇相关部门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职责分工落实。   二、从严规定车辆标准   中标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市建筑垃圾技术规范的车辆,或是按规定改造后符合要求的车辆。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应保持定位装置设备运营良好。   (三)符合尾气排放达标规定,年度检测检验合格,维保良好;车辆顶灯、企业简称等标识应符合规范要求,且醒目清晰。   (四)运营过程中发现车辆不达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督促运输单位对车辆实施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将运输车辆从本市工程渣土入网车辆库中予以剔除。   运输车辆规范达标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会区建交委货运车辆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等共同落实。   三、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   中标运输单位应主动到注册地的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和驾驶员备案登记,严格驾驶员录用甄别和日常使用管理,定期登录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查询驾驶员信息情况,对有以下不良行为记录或情况的驾驶员,运输单位要及时予以清退:   (一)有因酒驾、醉驾、毒驾等被交警部门处罚过的。   (二)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三)没有按规定进行驾驶证审证的。   (四)未获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上岗证、培训合格证的。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监管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区城管执法局、区建交委货运管理部门配合。   四、从严加强工程渣土产生源头管理   需要外运工程渣土的产生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置好工程渣土相关管理人员。   (二)向区生态环境局申办处置许可手续;未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许可手续的,工程渣土不得外运。   (三)在工程渣土外运前通过 “ 浦东城管--渣土治理”小程序向去城管执法局报备。   (四)督促运输车辆落实限超限载措施,工程渣土装载量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五)督促驾驶员在车辆驶离工地出入口前,做好车厢密闭,确保密闭装载率达到100%。   (六)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内,配置好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冲洗性能良好;对驶离出入口的车辆要落实100%的冲洗,确保车辆干净整洁不带泥驶离施工工地。   (七)需要外运处置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区建交委建筑工地应用场景管理信息平台。   (八)按规范做好深层渣土的降水等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督促运输车辆落实冲洗、密闭驶离施工现场等工作,由区建交委负责落实。   区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等在日常检查、执法中发现施工工地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给区建交委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区建交委应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实施一票否决制。   五、从严规范车辆行驶   中标运输单位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禁止租赁非中标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用于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   (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携带随车处置证副本,做到 “ 一车一证,车证相符 ” 。   (三)禁止无随车处置证副本(或随车处置证副本已失效)的运输车辆进入建筑施工工地。   (三)禁止运输车辆敞盖行驶(含空车行驶)。   (四)禁止运输车辆违反禁行道路、禁行线路、禁行时间等规定行驶。   (五)禁止车辆在有大、小型车道分道标识的道路上占用小型车道行驶(正常超车、路口转弯除外),禁止强行超车、超速、加塞驾驶。   (六)禁止故意损坏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故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禁止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定位设备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12小时内不能恢复装置正常使用的,应停止使用该运输车辆。   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员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   六、从严实行区域限行   新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具体限定如下:   (一)中环路以内范围道路(含中环路高架、地面道路),每天7:30-9:30、16:30-18:30,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二)s2沪芦高速(s20环东立交--s32申嘉沪高速)每日7:00-21:00时,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三)唐黄路(s1迎宾高速--航城路)、航城路(s2沪芦高速--唐黄路)每日7:30-11:00、15:30-21:00时,禁止运输车辆通行。   (四)其他临时禁行区域、道路、时段,视情况确定并公布。   运输车辆禁行区域、道路、时间的确定和调整,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告知中标运输单位。   七、从严加强中转消纳处置管理   工程渣土中转点、消纳卸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严格按照市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中转点、消纳卸点的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备案登记的中转点、末端消纳卸点不得接纳工程渣土;对管理不到位的中转点、消纳卸点,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实施关闭。   (二)运输车辆应将工程渣土运送至备案(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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