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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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基本规定 2 6 定期检查 2 6.1 一般规定 2 6.2 定期检查内容 3 7 定期检测 4 7.1 一般规定 4 7.2 高桩码头 5 7.3 重力式码头 6 7.4 板桩码头 7 7.5 直立式防波堤 7 7.6 斜坡式防波堤 8 8 特殊检测 8 9 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8 9.1 一般规定 8 9.2 港工结构技术状态分类 9 9.3 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港工结构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港工结构检查记录表 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变形观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21 I 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工结构检测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定期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技术状态分类评定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港工结构(高桩码头、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直立式防波堤、斜坡式防波堤)运营期检测与评定工作,其他结构形式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S 131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S 235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 JTS 239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 JTS 304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JTS 310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工结构 port engineering structure 港工结构是指港口内的水工建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高桩码头、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直立式防波堤、斜坡式防波堤。 3.2 定期检查 regular inspection 对港工结构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的周期性检查。 3.3 定期检测regular detection 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专用工具对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变形、损坏及劣化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 3.4 23 特殊检测special detection 根据港工结构的损害情况、检测内容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室内辅助试验和校核计算等手段,对其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 4 总则 4.1 为规范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工作,科学制定维修养护方案,保证港工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及耐久性,提出相关要求。 4.2 港工结构维护、检测评定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 JTS 310 的规定。 5 基本规定 5.1 港工结构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其技术状态。 5.2 港工结构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其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5.3 港工结构的检测和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查、记录结构当前状况; b) 了解使用条件的变化对港工结构带来的影响; c)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5.4 港工结构技术状态可分为五个类别,一类(好)、二类(较好)、三类(较差)、四类(差)和五类(危险)。 5.5 码头系靠船和防护等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为二类(较好)和四类(差)两个类别。 5.6 偶然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港工结构局部较大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应进行现场调查、检测评定,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理;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改变建筑物的功能或使用条件;受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爆炸等重大灾害影响致建筑物出现损伤,应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与评估,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5.7 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港工结构,应由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材料和结构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检测评估应按 JTS 304 执行。 5.8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混凝土结构损伤。 5.9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建立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档案。 5.9.1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建立基本状况及检测评定动态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参见附录 A; 5.9.2 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竣工图、交、竣工验收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维护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测及评定报告、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港工结构管理台账、其他相关资料)。 5.9.3 港工结构维护、检测与评定技术档案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信息数据库。 6 定期检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定期检查应由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开展定期检查工作;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工作。 6.1.2 港工结构定期检查周期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a)使用10年以内,每3个月检查一次; b)使用10~20年之间,每2个月检查一次; c)使用20年以上,每1个月检查一次。 6.1.3 定期检查宜以观察为主,并应当场填写港工结构定期记录表,记录表格式参见附录 B。当发现结构明显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报告。 6.1.4 定期检查应结合结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要求。 6.2 定期检查内容 6.2.1 高桩码头: a) 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b) 混凝土构件损坏情况; c) 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d) 泥面以上部分的桩基损坏情况; e) 防腐蚀措施完好情况; f) 接岸结构损坏情况; g) 岸坡断面变化情况; h) 变形缝完好情况; i) 附属设施损坏情况; j) 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k)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2 重力式码头: a) 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b) 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 c) 防腐蚀措施完好情况; d) 变形缝完好情况; e) 附属设施损坏情况; f) 有无漏砂沉降情况; g) 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h)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3 板桩码头: a) 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b) 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 c) 防腐蚀措施完好情况; d) 变形缝完好情况; e) 附属设施损坏情况; f) 有无漏砂沉降情况; g) 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h)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4 直立式防波堤: a) 混凝土构件损坏情况; b) 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c) 防腐蚀措施完好情况; d) 变形缝完好情况; e)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5 斜坡式防波堤: a) 上部结构缺损、预制构件错位情况; b) 护面块体完好情况; c) 内、外坡面完好情况; d) 变形缝完好情况; e) 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f)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7 定期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定期检测应由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组织实施,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材料和结构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7.1.2 实施定期检测前应收集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港工结构历史资料、检查和维护资料以及现场考察的资料,具体需要收集的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7.1.3 检测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结合港工结构的结构型式、使用年限、泊位等级,综合考虑水文、气象、安全等因素的现场检测作业条件、结构损伤情况、近期作业安排、委托方现场可利用的条件等,编制定期检测计划和方案,并由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备。 7.1.4 港工结构定期检测周期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a) 构件外观检查,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3 年 1 次;重力式码头、直立式防波堤、斜坡式防波堤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5 年 1 次; b) 整体变形与变位测量,检测周期为使用 5 年内,每年 1 次;使用 5 年后,1~3 年 1 次; c) 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回淤或冲刷严重区域检测周期不宜超过 0.5 年;其他区域不宜超过 1 年; d) 钢筋混凝土性能参数检测,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3 年 1 次;重力式码头、直立式防波堤、斜坡式防波堤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5 年 1 次; e) 其余参数高桩码头、板桩码头为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3 年 1 次;重力式码头、直立式防波堤、斜坡式防波堤投产 5 年后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 5 年 1 次。 7.1.5 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照港工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基本资料对其符合性进行核查; b) 检测构件的破损情况及程度,判断损害原因,提出维修建议; c) 对难以判断损害程度和原因的,提出特殊检测的建议; d) 对严重损坏、危及安全使用的,提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建议等。 7.1.6 定期检测项目可分为共性项目和个性项目。 a) 共性项目: 1) 构件外观检查; 2) 整体变形与变位测量; 3) 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 4) 钢筋混凝土性能参数检测; 5) 变形缝检测; b) 个性项目: 1) 高桩码头: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钢结构检测、地基与基础检测、接岸结构检测、岸坡检测、轨道检测、附属设施检测; 2) 重力式码头: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钢结构检测、地基与基础检测、后方回填工程检测、轨道检测、附属设施检测; 3) 板桩码头: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钢结构检测、后方回填工程检测、轨道检测、附属设施检测; 4) 直立式防波堤: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地基与基础检测; 5) 斜坡式防波堤:地基与基础检测、护面块体安放。 7.1.7 整体变形与变位测量、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检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JTS 131 和 JTS 235 等的有关规定;其他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JTS 239 和 JTS 304 的规定。 7.1.8 定期检测后应提交检测评定报告,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跟踪检测,报告应详细反映检测结果及分析、评定结论。检测评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评定内容、检测评定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及分析、评定结果、技术状态分类及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7.2 高桩码头 7.2.1 沿海 10000 吨级以上泊位(含本级)必检指标: a) 构件外观检查(水上、水下); b) 码头结构整体变形与变位测量(水平位移、垂直位移); c) 钢筋混凝土性能参数检测(表观劣化情况、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氯离子含量); d) 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表面涂层); e) 钢结构检测(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腐蚀措施); f) 地基与基础检测(桩身外观) g) 接岸结构检测(外观检查、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基础冲刷和淘空); h) 岸坡检测(外观检查、水平位移、垂直位移); i) 变形缝检测; j) 轨道检测(外观检查、轨距测量、轨顶标高、同一截面两轨高差); k) 附属设施检测; l) 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 7.2.2 沿海 10000 吨级以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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