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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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教育局机关、下属单位。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是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住房等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纪委和局党委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相关情况,重点是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局党委审批后,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局班子成员按规定报上级部门研究审批。 (二)局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报局党委研究审批。局党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召集局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召开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党组织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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