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习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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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习个人心得体会 大学习个人心得体会1 12月4日对我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今天,全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济济一堂,认真学习了市教育学会下发的相关材料。   现场观摩了七节示范课、展示课、聆听了专家四场报告。每节课都异彩纷呈,各具特色。总的印象是阅读教学实现一个走向,即走向真实的课堂生活,去除浮华,追求生动、真实的课堂回归;体现三个关注,关注学习情境的创设,关注字词教学的落实,关注师生情感的融洽;增强四种意识,增强学段教学意识,增强目标意识,增强学习方法意识,增强读写意识。   会议指出全国小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对今后的小学语文课堂的提出新的要求:一个转向——从学会知识转向学会学习;一个中心——语言学习为中心;两个基本点——语文能力及语文素养的培养。   在本次活动中,我认真听课,及时总结,我认为小学语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少一些肤浅,多一份深刻;   2、少一些闹,少一份浮躁,多一份思考;   3、少一些老师的`分析,多一些学生的品评。   4、少一些一问一答,多让学生记笔记。   刘老师还提出了几点希望:   1、多重视学生的基本功训练,抓好字词教学,要求学生有一定量的语言积累运用;   2、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良好的习惯,如读书、写字、学习使用工具书、记笔记、观察生活等习惯。   我坚信在此次研讨活动后,各位名师的教学思想犹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进校园,将给我校教改工作带来新鲜的气息,使我校全体语文教师进一步明确全国小学语文教学改革的新动向,增强信心和决心。大学习个人心得体会2 解放思想贵在推进工作,推进工作必须更新观念,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必须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要以新观念催生新思路。只有观念超前,工作才能领先。要实现文化事业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在思想和观念上先期跨越,就不能总是习惯拿过去跟现在比,拿纵向跟横向比,拿自己跟自己比,抱有“守摊子、吃老本”,跟进式、渐进式的想法。必须学会从上往下看、从下往上看、从外向里看、从里向外看,真正破除旧思想、立起新观念。要自觉破除自满自足的思想,确立乘势发展的观念;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确立创新发展的观念;破除依赖等靠的思想,确立自主发展的观念;破除四平八稳的思想,确立跨越发展的观念;破除盲目蛮干的思想,确立科学发展的观念。这样,用求实的态度看待问题,用辩证的思维审视成绩,用时代的眼光观察形势,用崭新的姿态真抓实干,才能真正有所作为、有所进步、有所前进。   二、要以新目标牵引新思路。正确的工作思路,是创新发展、成就事业的关键所在;明确的奋斗目标是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推动发展的动力源。有了目标,就要这个目标的牵引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信息、智力、典型、人才、社会、科技资源为我所用,以新的面貌、新的干劲为实现文化事业的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形成人人想发展、个个谋事业、层层抓落实的新局面。   三、要以新举措实现新思路。无论从历史看,还是从现实看,创新的招法和措施,既是解决新问题、处理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又是文化事业跃升发展的'“助推器”、动力源。近几年,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创新上取得了不少成绩,探索出一些新举措。比如“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机制、依法行政机制”,等等,确实带动和促进了文化工作的整体发展。但也应该看到,社会发展从无止境,工作创新永无终点。一时先进不能代表永远先进,过去新的东西,现已不再新鲜。在蓬勃发展的大形势面前,如果沉湎于已往成绩而不思发展,就会在百舸争流的大潮中被淘汰出局。因此,要想实现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就必须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以新的举措实现对现状的超越和对传统的突破。要按照“大思路,小切入”的原则,重点在解决事关全局的问题上拿出新方略,在解决老大难问题上探索新招法,在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上趟出新路子,在激发工作热情上建立新办法,在服务保障上挖掘新潜能,在思想政治教育上开发新资源,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寻求新机制,在各个层面上培养新典型,真正以新的举措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大学习个人心得体会3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__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__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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