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适用范围疑义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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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适用范围疑义的解析 我国是世界化工大国,涉及危化品的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危化品运输车、运输船等大量存在,安全风险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仓库是连接运输和使用的关键一环,存在危化品仓库手续不明,危化品数量堆积多,危化品类别杂,货物流动性大,仓储条件复杂,遵照标准繁杂等问题,给危化品仓储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的难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9日正式批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标准号为GB 15603-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属于强制性国标,替代GB 15603-1995。新标准是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标准体系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为了及时向行业宣贯新规范,交流研讨近年来危化品仓储运行管理经验,更好地促进危化品生产、流通、仓储及运输企业的仓储与运输运营管理能力提升,特进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标准宣贯及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培训。 一、新旧标准适用范围措辞对比 我们先看旧版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其全称为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新版全称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仅从全称字面上看,新版好像是针对1995年旧版标准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订。 但是经过新旧版适用范围的对比,旧版与新版规范在适用范围的措辞上有了很大甚至是颠覆性的区别,我们先看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适用范围: 1.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 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基本要求、储存要求、装卸搬运与堆码、人库作业、在库管理、出库作业、个体防护、安全管理,人员与培训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 2022版明确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管理。 由上对比,新旧标准对于危化品储存场所管理适用范围的措辞有了很大的区别,这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的对标管理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对标检查,也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因为如果新规不适用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危化品储存场所、使用企业的储存场所、储存,经营企业的危化品储存场所、甚至是工贸企业的危化品储存场所等,那么就不能作为监管部门的检查执法依据,企业也只可参照执行, 非必须执行。 二、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的区别 2022版明确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管理, 那么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有哪些?和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区别有哪些?我们来逐个分析下: 1. 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8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2. 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8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 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5号-2015年79修订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4. 参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5. 其他(参见应急部网站回复) (1)咨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中的“仓储经营”,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中的“储存设施”是否可以等同于相同概念?是否可以理解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属于市局监管办证,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非“储存设施”属于区县级监管办证? 回复:您好,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和带储存设施经营是两种经营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颁发。感谢留言。2022-05-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2)咨询: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安监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文件中“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中的哪一种? 回复:您好,按照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要求,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近期,新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我们正组织对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进行修正。感谢您的留言。2022-03-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三、综合上述文件条文分析,列表归纳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是不同概念不同性质的企业。 四、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工贸企业的危化品储存场所管理采标建议 1. 回到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管理。注意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也需要同时满足GB 18265-20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2. 其他危化品生产企业、危化品使用企业、工贸企业等的危化品仓库储存场所的管理, 不在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适用范围内,但可参考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执行与否,属地监管部门也不宜以此标准对上述企业对标检查时作为执法依据。 3. 那么危化品生产企业、危化品使用企业、工贸企业等的危化品仓库储存场所的管理,应参照哪些标准规范执行?以下列出一些供各种类型企业对标参考: 1)XF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2)GA 1511-201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3)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4)GB 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5)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6)GB 18265-20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7)GB 50475-2008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以及行业标准 8)HGT 20568-2014 化工粉体物料堆场及仓库设计规定等 9)其他一些地方规范的涉及危化品储存仓库的规定比如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4403∕T 79-2020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等。 10)工贸企业危化品仓库储存场所可参考地方的一些危化品使用和储存指南如:《苏州市工矿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指导手册(试行)》、《安委办印发危化品储存两个安全指南2021年》、《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 (试行)2021年》、《重庆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2021年》等。 总结 最后,关于GB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规范适用范围引起的行业内疑义问题讨论,本文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希望对安全工作有帮助,也相信后继会有更权威的解读。 在此建议不同企业对自身涉及危化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采标对标时,要关注相关规范的适用范围, 条件允许可参照其他更为严格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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