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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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完善学分制管理体系,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重修条件 第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因考核不及格等原因未获得学分需要对课程进行重新修读的一种学习方式。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以及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均属课程重修范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予以重修: (一)课程期末考试(含考查)不及格且参加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且未正常参加补考者; (三)课程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 (四)课程期末考试违规作弊且已解除处分者; (五)课程期末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六)课程缓考考试不及格者; (七)学生自愿申请重修; (八)其他原因经认定认为必须重修者。 第三条 学生学籍异动,但转入或复学专业应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成绩及学分时,须在一年内自修,并参加转入年级的课程期末考试或者正常补考获取成绩和学分,如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章 课程重修管理 第四条 重修课程门数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类课程,进行单独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条 学生重修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程的,只能重修原课程;重修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任选课不设重修。 第六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流程如下: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学生,由课程归属学院安排辅导教师,教务处发布重修课程开课安排; (三)课程重修过程中,学生按辅导老师要求学习课程内容,按时完成课程重修任务,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获得重修成绩及学分。 第七条 学生重修的修读方式: (一)跟班读。在规定年限内,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申请手续后,跟读低年级的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 (二)自修。当重修课程与个人课表冲突或者当学期不开设该课程时,学生可自修,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考核。 (三)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需重修学生人数达25人及以上,在课程所在学院师资充裕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开重修班。 (四)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级或者由所在学院安排实践,注重过程性考核。 第八条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配合协助,公共课重修及考核由课程归属部门负责组织,教务处进行协调;专业课重修及考核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 重修教学工作量核算时,如是组班重修,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授课课时核算,其他方式重修的可按每位重修学生1课时核算,总量不超过18课时,教学工作量纳入任课教师个人绩效工资核算。 第十条 学生所需重修的必修课程,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客观原因,原课程已取消,允许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课程归属学院指定一门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未修过的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只有1次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课程重修暂时不收取费用,后续收费事宜按照学校新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修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重修申请审批后,当学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考核,没有提交考核申请或没有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该课程不能获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核可随课程教学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但当学期各年级都没有开设课程时,可由辅导老师单独命题考核。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或单独安排。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只核算卷面成绩,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因期末考试缺考、补考不及格、补考缺考、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违规作弊、缓考不及格等原因而参加重修获得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重修”。如果课程已经及格,但学生仍自愿参加课程重修的,可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可不予标记。重修成绩由重修课程辅导教师负责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2019级和2018级学生继续执行《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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