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的宣传教育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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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的宣传教育行动计划 一、 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生物多样性日、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大力宣传我市减污降碳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等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畅通生态环境问题信访渠道,提高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水平。 二、 减污降碳一体化行动模式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作只有落地才能增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落地见效,需要在多层次、多领域推动试点的基础上,科学评价相关成效,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由点及面在全社会形成减污降碳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一)开展多维度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示范 充分考虑重点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的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控排潜力,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典型做法和有效模式。区域层面加强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有效模式,城市层面探索不同类型城市减污降碳推进机制,产业园区层面探索资源能源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的机制和方法,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企业层面探索实现多种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的先进技术,并探索打造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通过定期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二)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体系 《方案》首次在文件中提出协同度概念,要求开展重点城市、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研究,并明确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协同度评价体系,有效发现在减污降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领域和主要问题,找到潜在的不协同和不够协同的领域,为及时调整优化工作重点和推进策略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通过统一基线的评价工作,在时间尺度上反映减污降碳工作的持续性进展,便于横向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为梳理总结特色工作和推广先进经验提供基础。 (三)提升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基础能力 《方案》提出要重点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强化经济政策,提升基础能力。科技创新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核心驱动力,围绕能源、电力、工业、交通、建筑以及生态碳汇等领域的减污降碳技术发展需要,加强科技落地和难点问题攻关。经济政策是落实《方案》的重要保障,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推动实施有利于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引导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基础能力是提升减污降碳的根本支撑,拓展完善天地一体监测网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研究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 三、 减污降碳落地政策建议 未来,要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要求,加强顶层设计,重点从政策创新、技术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等方面发力,切实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加强政策创新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法》尽快出台,将协同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并将碳评纳入。加快发布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的工作技术导则、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的工作通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执法规范和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手段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中的作用。制定取消或降低对化石燃料能源以及非可持续活动和产品的补贴等经济政策。探索在自贸试验区中推动碳排放交易与排污权交易相融合。全面清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相适应的政策内容。 (二)加强技术创新 制定重点行业和技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南。重点开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专利技术研发,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科研和工作专项经费。实施相关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推动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研发。例如,企业绿色低碳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不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也就不同,若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面有技术创新,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所得税税率征收。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 设立专门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专家库和师资库。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专门课程纳入培训中。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专业人员培训,加大培训频次,扩大培训范围,提升人员能力。培养懂专业、会外语的专业人才,增强对中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措施和良好实践及成效在国际上宣传的能力,例如可联合欧盟、日本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培训,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中加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内容。 四、 我国推进减污降碳的工作基础 我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正在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与其他环境污染物存在较强的排放同源性和控制措施的同效性,两者的统筹和协同从一开始就相伴相生。2005年以来我国所实施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相当于累计节能22.1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192万吨、氮氧化物排放约1130万吨。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一谋划、统一布置、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的原则要求,并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试点示范、国际合作等领域明确了目标和任务,标志着减污降碳从弱相关进入到强联合的阶段。 我国减污降碳协同机制在探索中正在逐步完善。2021年7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及《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出台。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等重要协同政策部署也正在有条不紊展开。2021年9月印发《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在原有环境监测工作基础和经验上,聚焦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层面,探索建立高质量的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和业务化运行模式。与此同时,《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所有示范园区均应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路径举措,并以此作为示范园区创建、验收和复查评估的重点考核评价内容。2021年10月印发《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且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推动形成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管理的机制。 五、 减污降碳一体化任务体系 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点是突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手段是强化减污降碳的目标协同、区域协同、领域协同、任务协同、政策协同、监管协同,途径是通过减污和降碳两个领域工作的深度耦合和同频共振,实现提质增效。 (一)强化源头防控 加快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的产业结构、生产体系和消费模式。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根本上是高碳能源结构和高耗能、高碳产业结构问题,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柴油货车为主的交通运输结构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碳排放强度较高的主要原因。《方案》把实施结构调整和绿色升级作为减污降碳的根本途径,要求大力支持电炉短流程工艺发展,水泥行业加快原燃料替代,石化行业加快推动减油增化,铝行业提高再生铝比例,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动能源供给体系清洁化低碳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重点削减散煤等非电用煤。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铁路、水运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例。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推进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 (二)突出空间协同 更好发挥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综合效益。环境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具有高度类似的空间聚集特征。空间分析结果表明,全国碳排放量排名前5%的网格,合计贡献了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68%,同时贡献了NOX排放总量的60%、一次PM2.5排放总量的46%和VOCs排放总量的57%,大气污染严重区域与二氧化碳排放重点区域高度重叠。为此,在充分考虑碳排放气候影响均质性和污染排放空间异质性的特征基础上,《方案》提出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增强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能源和产业布局的引导作用,要求污染严重地区加大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力度,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研究建立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目标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及退出清单制度;到203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50%左右。通过加强空间协同调控,在落实全国降碳任务的同时,有效提升区域减排效益和环境改善效果。 (三)加强技术优化 增强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的协调性。统筹水、气、土、固废等环境要素治理和温室气体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强调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构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及热能利用技术。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优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路线,推动污染地块植树造林增汇,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在固废污染防治方面,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有机垃圾填埋,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四)注重政策创新 形成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优势,加强减污和降碳工作在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市场机制等方面的统筹融合。推动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相关排放标准,强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制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可行技术指南、监测技术指南。研究探索统筹排污许可和碳排放管理,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量大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化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六、 减污降碳现状分析 当前来看,全社会已经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了初步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也具备了良好的体制、法律政策等基础。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也已全部转隶到生态环境部门。约一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减污降碳要求纳入地方十四五规划中。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减污降碳协同工作。地方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政策创新方面也有一定进展,重庆等地推动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评、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等;浙江省将碳报告核查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对碳报告核查机构进行分级信用管理,并在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中对外发布。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顶层设计和政策安排,减污降碳的决策仍是不同路径,有些地方政策仍存在不协调现象。例如,对于焦炭是否作为煤炭压减指标,相关部门的认定并不相同。二是很多地方温室气体排放家底不清,基础缺乏,导致无法考核。三是缺乏温室气体排放执法、处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难以执法。四是减污降碳协同人员数量和能力均严重不足,机构改革时大部分地方发改部门相关人员并未随职能转隶到生态环境部门。五是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资金支持。 造成以上问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客观原因包括地方机构改革完成时间不长,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把握需要一个过程,人员能力提升、资金安排、部门融合等都需要时间周期;很多地方的空气污染排放仍未达拐点,40%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仍然超标,地方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关注不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未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基层排放清单等相关数据等基础性工作并未开展。从主观方面而言,这与对协同控制工作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放到作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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