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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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204—2018 a 甲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5 - 17发布 2018 - 06 - 17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道任、李少慧、李正文、孔华丹、詹满银、李红生、满昌龙、朱思奇、赵继东、张健、王玉峰、颜辉、邱文波、祝刘兵。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化工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甲醇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甲醇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甲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甲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与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各级行政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导与跟踪;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与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账,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各层级责任,明确隐患分级标准,明确隐患治理要求,明确记录格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配套制定奖惩制度,调动各级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性,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3  全员培训 企业应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学习,掌握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方法,并保存培训计划、培训课件、教材影像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考核等相关记录记录,培训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 风险管控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 —— 风险管控措施; —— 其他风险信息。 4.4  全员参与 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人员、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治理。对班组、车间排查的隐患进行逐级落实责任,班组不能整改的进行统计汇总报车间进行整改,车间不能整改的,提交公司隐患排查会、安全办公会集体研讨确定隐患等级、治理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人等。 4.5  一体化融合 企业应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体系的基础上,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自查、自改、自报、验收、考核机制,使之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科学规划班组、车间和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格式,按隐患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明确分级,和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有机融合,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可分为: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四级进行管理。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下情形应列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治理: —— 甲醇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 甲醇行业生产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气体净化、甲醇合成、氢回收等甲类火灾危险性的车间、液氨或甲醇储存区等高危险性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甲醇行业生产装置,甲醇生产、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甲、乙类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 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或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 涉及新型煤化工、合成甲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等,涉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的; —— 甲醇、硫化氢、一氧化碳、氢、氨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甲醇、液氨等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 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或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的;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安全生产投入; —— 应急管理; ——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相关方安全管理; ——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 设备设施; —— 场所环境; —— 消防及应急设施; —— 供配电设施;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 辅助动力系统;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八大特殊作业; ——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 6.1.2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包括装置、设备、设施或车间、班组、岗位)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 排查内容; —— 排查标准; —— 排查方法; —— 排查频次。 6.1.4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 基础管理名称; —— 排查内容; —— 排查标准; —— 排查方法; —— 排查频次。 6.2  制订排查计划 根据安全风险信息更新情况,结合企业实际,从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等方面考虑,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编制切实可行排查计划,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隐患排查应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3.2  排查要求 6.3.2.1  综合性排查 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全面排查。 6.3.2.2  专业性排查 各专业部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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