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方案(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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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方案(通用3篇)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篇1   根据市公安局《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201_年__县公安局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__大及__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及全省全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落实ldquo;一把手rdquo;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ldquo;书记抓、抓书记rdquo;,大力加强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落实《ldquo;党建促队建,机关带基层rdquo;工作机制》和《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运行规程》,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深化ldquo;四深入、三带头rdquo;、ldquo;三进五访rdquo;、结对帮扶,定期开展ldquo;三会一课rdquo;,大力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实现ldquo;山区、全市一流rdquo;的目标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主要工作   (一)积极组织、推进、参与教育实践活动。根据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支部成员要带头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推进者,带头做好活动的参与者、实践者。每个成员要按照ldquo;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rdquo;的总要求,结合ldquo;三警大讨论rdquo;、ldquo;三万rdquo;、ldquo;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rdquo;等活动,聚焦ldquo;四风rdquo;,从问题入手、查思想根源、转领导作风,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听取意见、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进行整改,扎实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剖析、整改ldquo;四风rdquo;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少于3个。   (二)不断深化ldquo;四深入、三带头rdquo;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支部成员要将ldquo;三进五访rdquo;和ldquo;一线体验rdquo;作为重点,进社区、转作风、当民警、接地气,通过广泛深入的走访活动,收集社会各界对平安__建设的意见建议,努力发现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做到问题在一线解决、服务在一线到位、责任在一线落实。第一综合党支部成员每月深入基层所队值班备勤一天、深入社区网格巡逻防控一天、深入联系企业上门服务一次、深入联系村解决一个难题,切实解决领导干部ldquo;只挂帅不出征rdquo;的问题。同时,公安局长坚持带头巡查,定期当一天看守所长;分管局长、派出所长、_长坚持带头办案,发生重大警情要事,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他室所队长带头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同时,要将联系所队作为党建、队建对接点,以普通民警身份参与社区警务、路面执勤、窗口服务和信访接待等工作,全年不少于_次;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对接单位_议和组织、行政生活会,全年不少于_次。   (三)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建创新。落实ldquo;一把手rdquo;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ldquo;书记抓、抓书记rdquo;,定期开展ldquo;三会一课rdquo;,落实ldquo;六谈六讲rdquo;(即谈思想,谈党性,谈作风,谈问题,谈队伍,谈工作;多讲不足少讲成绩,多讲批评少讲表扬,多讲主观少讲客观,多讲真话不讲假话,多讲责任不讲价钱,要讲服从不讲理由),经常性与所属党员开展交心谈心,既虚心听取意见,又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谈心活动全年至少开展_次。全年开展党支部书记讲党课不少于_次,召开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全体会议不少于_次,各党小组每两月开展一活动,全年不少于_次,努力形成ldquo;一小组一特色、一支部一品牌rdquo;的工作创新格局。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拟在__派出所或机关支部规划建立_个党建工作示范点,推介_个切合实际、富有实效的ldquo;支部工作法rdquo;,撰写_公安局工作计划篇质量高、分量足的党建调研文章,努力扩大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品牌效应。   (四)助推机关党支部ldquo;双五星rdquo;争创活动。ldquo;双五星rdquo;争创活动是__推出,宜昌市委在全市推广的党建工作创新品牌。要按照机关工委_月中旬在我局ldquo;五rdquo;服务型党组织考评中提出的要求,结合公安职能,科学制定ldquo;五rdquo;服务型党组织争创活动方案及考评办法,细化ldquo;五rdquo;党员评定细则,认真开展各项争创活动。_月_日前,重点组织机关党员到所在社区报到,开展服务岗位认领和结对认亲服务承诺活动,支部成员按照部署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五)扎实搞好档案规范化建设。今年,市局将加大对各小组和支部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档案规范建设和党建工作创新的考核力度,实行一事一考,定期检查支部综合档案,随时抽查领导(含书记、副书记)个人档案。所有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成员档案必须按照规范建设,每两月填写上报一次党员生活档案,所有ldquo;四深入、三带头rdquo;、ldquo;三进五访rdquo;和ldquo;一线体验rdquo;的活动资料包括活动照片同时上报进入成员个人档案。这项工作纳入季度党建工作考核通报,确保日常党建工作、档案规范建设和党建创新完成情况考核达标。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是推进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湖北公安的三张名片之一,必须做实、做强、做好。各单位ldquo;一把手rdquo;要切实增强敏锐性和主动性,以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为抓手,以党建促队建、以队建促业绩,努力打造一支ldquo;靠得住、打得赢、能干事、不出事rdquo;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全力推进各项公安业务进位争先。   (二)要创出特色。以充分发挥ldquo;第一综合党支部rdquo;学习、交流、监督、决策作用为目标,在高质量完成支部成员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各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内生性、原生态的党建促队建创新举措,不断提炼、提升、推出党建工作自有品牌,努力形成ldquo;一小组一特色、一支部一品牌rdquo;的创新格局。   (三)要加强考核。今年,县局将加大对各小组和支部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档案规范建设和党建工作创新的督办考核力度,实行一事一考,定期检查通报支部成员个人档案。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档案规范建设和党建创新完成情况纳入季度考核。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篇2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1《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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