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经济的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行动方案

举报
资源描述
妇女与经济的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行动方案 一、 妇女与经济的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1、妇女与经济的主要目标 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步提高,2030年达到40%。女性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2、妇女与经济的保障措施: (1)落实保障妇女平等 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支持女性人才参与经济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与资产收益等方面的权益。贯彻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优化性别平等就业环境,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诉讼,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充分发挥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过程中的男女平等示范引领作用。 (2)促进城乡妇女就业创业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促进妇女就业人岗对接。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实施妇女创新创业巾帼行动,开展妇女手工创新创业大赛,扶持妇女手工产业发展,促进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促进妇女高质量就业。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缩小男女两性就业差距。加强女性专业技术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保障,落实科技部等部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投身我区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担科技项目、参与决策与咨询。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锐意创新,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典型培养宣传,为女性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4)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女性薪酬调查,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加大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力度,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产假制度落实的监督。 (5)保障妇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构建生育友好型职场。加大对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的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母婴室等设施。鼓励用人单位落实男女同休哺乳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种经济权益 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保农村妇女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女农民的集体财产权益。畅通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村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帮扶车间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7)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能手。 二、 妇女权益重点突破领域 (一)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本身并非是一个新问题。家庭暴力在过去披露得很少,主要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很少被公之于众。 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其中手段包括殴打、捆绑、侮辱、残害身体、限制自由和性虐待行为,这是古今中外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施暴者认为他们有权利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们的女性伴侣。正是这种想法,加上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伤害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加重。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严重,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昭示出,随着我国妇女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妇女已不再是待罪的羔羊,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抵抗家庭暴力。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毕竟妇女已从过去的逆来顺受的怪圈中走了出来,并向平等、自由的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二)贞操权的保护问题 贞操权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这个权利,就是对人的性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强奸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贞操权,也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强奸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且特殊的。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对此早已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重罪或者轻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也有同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如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判赔巨款。 在现实生活中,当妇女遭受诽谤和侮辱等一般侵权行为时,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而当妇女遭到强奸时,法律却无动于衷。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领域使用的是公力救济模式,即国家机关替代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忽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与抚慰。这起强奸赔偿案反映出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对女性精神权益的保护存在着极大的漏洞。 强奸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是无形的、长期的、是难以医治而同样值得重视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应该确立强奸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当被害人因强奸犯罪贞操权受到损害而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样既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笔者认为,强奸犯罪贞操权损害赔偿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作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 妇女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一)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婚姻家庭、个人隐私等方面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或侵害。产生这些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首先,我国是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从目前的国力来看,还不能为妇女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如妇女应享有的卫生、医疗、劳动保险等问题尚得不到根本解决;其次,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再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人们精神生活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人道德失范,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负面社会现象也随之产生。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从性别平等的立场出发,注意反映非陈规定型的、均衡的、多样化的妇女形象,关注报道来自不同阶层的妇女的声音,使全社会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意义。要加强对各级、各领导部门的宣传,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他们在决策和工作中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妇女的权益。加强农村、基层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同时要下大力气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帮助他们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妇女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 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设立专司妇女维权工作的部门,法律赋予一定的职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社会维权体系。要把维护妇女权益和实施发展纲要结合起来,把妇女发展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监测评估,使妇女的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公检法司各部门,要着力提高有关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使其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责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