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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赡养协议书相关阅读 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李绍荣 徐辉翠 徐英(次媳)李蓉(三媳)赡 养 人:甲:李先平(次子)乙:李红军(三子)丙:夏桂兰(四媳)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 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 乙、甲、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 300.00 元(叁佰元)人民币。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7020,开户人:邓开琼)账户上。 2、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 100.00 元(壹佰元)人民币。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 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 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 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 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李小军在华都花园所购 住房(华都花园 23 栋 2 单元 502 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 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 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 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被赡养 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 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 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 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 关法律处理。 10、二 0 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赡 养 人:甲(签字):李小平 乙(签字):李红军(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 2012 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徐英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 执 笔 人:李先波 在 证 人:胡邦明 李绍兴 黄志杰 李先洪 二 0 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 附:原始签字协议复印件于后,原始签字协议存经办人邓开琼处。徐辉翠 徐辉财 李绍荣、李绍荣、徐辉翠赡养费缴费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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