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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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历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 B B卷含答案卷含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高某涉嫌强奸张某被立案侦查,后高某被 A 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关押的过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生审查,检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请。后案件被公诉至 A 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的过程中,A 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后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高某的妻子非常关心案情申请参加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之前还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法院决定对遗漏的盗窃罪作补充起诉。问题: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向那个检察院的那个部门提出?如果找错部门怎么办,找错检察院应该怎么办?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否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3A 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处理?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二、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 5 间住房。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 12间房屋,“文革”期间,陈某的房产被没收。落实政策后,房屋陆续返还。此时陈某的妻子已经去世,1980 年大女儿与林飞结婚,并生一儿子林润。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起,对陈某尽赡养义务。2007 年大女儿由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1988 年小女儿支边到新疆,并在当地与李扬结婚,生一女儿李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与赵蓉结婚,生一女儿陈莉。2008 年陈某去世,在国内留下的遗产有房屋 12 间,存款 1 万元人民币。在国外的遗产是早年在国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 3 万元,住房 5 间。陈某的长子已经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获悉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其国内的遗产,由于工作繁忙,遂从印尼寄回一亲笔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继承事务。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陈某的大女婿林飞要求继承其在国外的遗产。为继承上述国内外遗产发生纠纷,林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在国内外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陈某国内外遗产继承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未经陈某长子的同意,当庭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陈某长子回国,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书。【答案】三、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 A 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 A 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 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 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 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 3 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 A 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 A 某受贿罪名成立。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四、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 A 和 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 和 B 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 和 B 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AB 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AB 可以分得 40%(各 20%)的房产;AB 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 2 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 C 和 D 为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 2 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 E,并获得 1950 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 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乙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 1000 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 1500 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 15%的房屋。自然人 F 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A 和 B 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加,A 和 B 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 40%的房屋。问题: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股东 A、B 承担责任,为什么?2.A、B 得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交付 40%的房屋,由哪个(些)法院管辖?3.A、B 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4.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够任意撤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5.自然人 E 针对 2 台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上的缺陷,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何种责任?【答案】五、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 年 2 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 3 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 488 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 100 余万元。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 2007 年 10 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 400 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 2007 年 9 月因某工程需要 400 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 400 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后又在 2008 年 1 月 6 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 2007 年 10 月 8 日和 2008 年 1 月 6 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 10 万元。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 800 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 8 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 8 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问题: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答案】六、美森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 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 500 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七、【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 8500 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 2 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 5000 万元后剩余的 1.5 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 a 省 b 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 g 省 c 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 g 省 c 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 省 c 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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