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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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 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进口废纸)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纸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4707.20XX.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印刷品) 4707.900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 057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编写、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2 进口废纸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 Bq/cm2 ; 4.3 进口废纸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 的限值。 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 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 4.4 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3)废感光材料; (4)密闭容器; (5)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纸的产生、编写、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 的其他危险废物。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的混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1.5%。 5 检验 5.1 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本标准4.1(1)条、4.2 条、4.3 条的检验参照SN0570 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4 规定执行。 — 4 —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 欢迎您下载使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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