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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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5 5 消能器的技术性能 8 6 消能减震结构加固设计进场 15 7 消能部件的连接与构造 33 8 施工、验收和维护 34 I 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规定、消能器的技术性能、效能减震加固设计、消能部件的连接与构造、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550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33 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 99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程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297 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T 209 建筑消能阻尼器 CECS 160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38 GB/T 182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建筑。 3.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对既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 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 3.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3.4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既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与施工。 3.5 消能减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by energy dissipation method 采用消能减震技术使既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与施工。 3.6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3.7 消能器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是通过内部材料或构件的摩擦,弹塑性滞回变形或黏(弹)性滞回变形来耗散或吸收能量的 装置。包括位移相关型消能器、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和复合型消能器。 3.8 消能减震结构 energy dissipation structure 设置消能器的结构。消能减震结构由主体结构和消能部件组成。 3.9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 displacement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相关的消能器,如金属消能器、摩擦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3.10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 velocity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速度相关的消能器,如黏滞消能器、黏弹性消能器等。 3.11 复合型消能器 composite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和相对速度相关的消能器,如铅黏弹性消能器等。 3.12 金属消能器 metal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各种不同金属材料(软钢、铅等)元件或构件制成,利用金属元件或构件屈服时产生的弹塑性滞回变形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3.13 摩擦消能器 friction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钢元件或构件、摩擦片和预压螺栓等组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件或构件间相对位移时产生摩擦做功而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3.14 屈曲约束支撑 buckling-restrained brace 由核心单元、外约束单元等组成,利用核心单元产生弹塑性滞回变形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3.15 黏滞消能器 viscous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缸体、活塞、黏滞材料等部分组成,利用黏滞材料运动时产生黏滞阻尼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3.16 黏弹性消能器 viscoelastic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黏弹性材料和约束钢板或圆(方形或矩形)钢筒等组成,利用黏弹性材料间产生的剪切或拉压滞回变形来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3.17 消能部件 energy dissipation part 由消能器和支撑或连接消能器构件组成的部分。 3.18 附加阻尼比 additional damping ratio 消能减震结构往复运动时消能器附加给主体结构的有效阻尼比。 3.19 附加刚度 additional stiffness 消能减震结构往复运动时消能部件附加给主体结构的刚度。 3.20 消能器计算位移 calculated displacement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位移标准值。 3.21 消能器设计位移 design displacement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位移组合值。 3.22 消能器极限位移 ultimate displacement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能达到的最大变形量,消能器的变形超过该值后认为消能器失去消能功能。 3.23 消能器计算速度 calculated velocity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速度标准值。 3.24 消能器设计速度 design velocity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速度组合值。 3.25 消能器极限速度 ultimate velocity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能达到的最大速度值,消能器的速度超过该值后认为消能器失去消能功能。 3.26 消能器计算阻尼力 calculated damping force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阻尼力标准值。 3.27 消能器设计阻尼力 design damping force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阻尼力组合值。 3.28 消能器极限阻尼力 ultimate damping force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在达到极限位移或极限速度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阻尼力值。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消能减震加固方案宜进行安全、技术和经济综合分析,并与其它抗震加固方案进行比较后确定。 4.1.2 既有建筑加固完成后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和实施可行性商定,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a) 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小于等于 30 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在 90 年代 (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B 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b) 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 30 年且小于等于 40 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40 年;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c) 若现有建筑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 40 年,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 4.1.3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b)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 50 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A、B 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 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 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值采用。 4.1.4 采用消能减震技术加固后的结构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要求或满足本规程规定的性能化目标要求。 4.1.5 采用消能减震技术按性能化目标加固的既有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可适当增加,当其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4.1.6 按性能化目标进行消能减震加固时,按表 4.1.6.1 规定的性能目标确定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按表 4.1.6.2 确定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参考指标。 表 4.1.6.1 消能减震抗震加固性能要求层间位移参考指标 性能目标 多遇地震 设防地震 罕遇地震 宏观损坏程度 变形要求 宏观损坏程度 变形要求 宏观损坏程度 变形要求 性能 1 完好、无损坏 ≤[Δue] 完好、无损坏 ≤[Δue] 轻微损坏 (1.0~ 1.5] [Δue] 性能 2 完好、无损坏 ≤[Δue] 轻微损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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