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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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目 次 前 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4.1 基本条件 2 4.2 施工组织 2 4.3 风险管控 2 4.4 隐患排查 3 4.5 应急管理 3 4.6 事故报告 3 5 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 3 5.1 一般规定 4 5.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 5.3 安全管理人员 4 5.4 机械作业人员 5 6 施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5 6.1 一般规定 5 6.2 安全设施 5 6.3 其他设施 6 7 养护工程机械安全管理 6 7.1 一般要求 6 7.2 使用前 6 7.3 使用中 7 7.4 保养、维修、改造 7 7.5 定期检查 7 8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8 8.1 一般规定 8 8.2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8 8.3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9 8.4 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10 8.5 文明施工 10 9 养护工程施工控制区、作业区布置 10 10 施工安全技术 11 10.1 公路养护作业 11 I 10.2 桥梁养护作业 12 10.3 隧道养护作业 13 10.4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 14 10.5 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作业 15 附 录 A (资料性)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用词说明 17 II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安全管理要求、人员、设备设施和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其它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6095 安全带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179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B/T 283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24720 交通锥 GB/T 28650 公路防撞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GA/T 414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按顺序 JT/T 609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JT/T 610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JT/T 847 塑料隔离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或租用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3.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条件 4.1.1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养护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按要求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件后,方可参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4.1.2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先进的事故预防的新技术、新设备,系统性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养护施工作业前应逐级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安全风险状况, 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于作业安全风险较高的封闭区布设、拆除过程,应结合道路交通条件和线形指标,科学制定操作规程,减少封闭作业人员在风险中的暴露时间,使风险最小化。 4.1.3 养护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劳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施设备租赁单位等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4.1.4 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经相关单位、部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养护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养护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4.1.5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施工完成之前,不应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其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4.2 施工组织 4.2.1 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 等规范要求。 4.2.2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任务并结合施工作业环境、风险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内容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养护作业交通组织方案还需按施工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需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 4.2.3 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养护项目编制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方案中养护时间、作业规模、作业位置、作业间距和交通组织形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图要求。 4.3 风险管控 2 4.3.1 养护施工单位应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4.3.2 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4.3.3 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4.3.4 对作业人员、相关方人员开展作业现场风险告知,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可能引发事故的主要风险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4.4 隐患排查 4.4.1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隐患排查计划,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清单(台账),明确开工前、开工后,各阶段隐患排查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和整改要求,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 4.4.2 全过程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4.4.3 隐患治理,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5 应急管理 4.5.1 养护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养护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5.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程序应履行规范要求,经评审完善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以项目经理部正式文件发布。 4.5.3 养护项目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养护项目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衔接,预案内容应符合现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4.5.4 养护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相关单位、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记录完整、时限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应纳入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5.5 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演练计划和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前制定方案、脚本,应急演练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改进应急救援预案。 4.6 事故报告 4.6.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6.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6.3 应视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启动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 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 5 5.1 一般规定 5.1.1 进场前,养护施工单位宜对作业人员的工作履历和工种安全能力素质进行考核认定,建立全体生产作业人员名册和档案,购买相关保险,严格开展施工过程进出场履约管理,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5.1.2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养护施工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作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5.1.4 患有妨碍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的人员不应从事相应工种作业,服用镇静药物的作业人员不应操作机械设备和进行登高作业。 5.1.5 施工现场人员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1.6 养护作业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不应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不应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与施工无关车辆不应进入养护作业现场。 5.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2.1 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督促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应按有效使用时间定期更换。 5.2.2 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3 电气焊工应佩戴焊工手套、穿绝缘鞋,电焊作业应使用焊接面罩,气焊作业应佩戴焊接防护眼镜。 5.2.4 人员在缺氧、有害气体或深井等环境作业时,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 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以及临边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 GB 6095《安全带》的规定。 5.2.6 现场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检查维修时应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绝缘劳动防护用品。 5.2.7 混凝土凿毛或修饰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5.2.8 沥青混凝土搅拌和摊铺作业人员应配备手套、口罩、护目镜和帆布鞋等。 5.3 安全管理人员 5.3.1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组织管理,监督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交通部 2017 年第 25 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2 专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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