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资料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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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资料备考资料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检测试卷合检测试卷 B B 卷(含答案)卷(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 40的份额,乙享有 35的份额,丙享有 25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为 5 年。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请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2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丁不主张购买,乙、丙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3假设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抛弃份额的归属如何?为什么?4假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戊,该责任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6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己,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假设在丁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租而欠相关税收,税负义务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8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9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对该房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种权利?为什么?10假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1假设在丁承租期间,该房被洪水冲走,该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二、【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 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问题: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答案】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4 月 5 日。2004 年 5 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 3 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 14 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 13 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66 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 年6 月 3 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万元股份。2006 年 8 月 28 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2007 年 1 月 8 日大华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4大华公司章程第 14 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6公司法第 74 条能否适用本案?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答案】四、案情:A 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批准。2005 年11 月 15 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 万元,越权扩股 8 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 30 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 2006 年 4 月 15 日要求 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 年 10 月 29 日,A 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 A 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 年 5 月 29 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 A 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 A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A 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 A 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 A市分行 2006 年 10 月 29 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 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 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五、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3 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 年 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 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 万元;第二,其中 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 140 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3 年 8 月 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 2013 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 40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 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 140 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8 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 1000 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 20 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 140 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 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 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 2015 年 5 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 1000 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1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 1000 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六、案情: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答案】七、案情:盟旺公司 2012 年 8 月 14 登记设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共有张盼在内的股东 18 人,其中张盼出资额为 80 万元。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同时必须办理股东股权转让。股东退休或离职,其股份必须转让。涉及上述事项发生股权转让的,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可以优先受让,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优先受让”。2014 年 9 月 4 日,张盼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职务与岗位”,同月 30 日,盟旺公司向张盼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尽快按照公司章程第 31 条办理转股手续。后来张盼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未达成转股的一致意见,转股事宜付诸诉讼,另案处理。2016 年 7 月 11 日、15 日,盟旺公司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上述会议未通知张盼参加,并形成决议:确认张盼不再是公司股东,责令其限期转股并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相关赔偿责任。张盼对此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问题: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有效?2张盼是否具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3张盼的请求是否应被支持?【答案】八、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材料三、这场抗议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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