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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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备考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高分题库含答案库含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2010 年 6 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10 年 7 月 12 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 90 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 2 万元至 3 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 4 年。而有 100 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 1 万元上牌费、45 元牌证费、50 元缝布费、10 元喷漆打印费、7 元工本费、20 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10 年 11 月 7 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 90 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 17 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问题:1.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为什么?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为什么?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什么?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答案】二、材料一: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材料二: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当前政法机关必须将政法工作置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来谋划,把建设平安中国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群众看政法,首先看平安。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政法综治部门要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努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上升,社会平安稳定总体状况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努力提高平安中国建设水平。要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以机制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化,最广泛地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平安建设,创建人民群众追求的、实实在在的平安。要进一步提升平安市、县创建活动水平,以基层平安促进大局平安,以各地平安促进中国平安建设。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中“平安中国”建设的重点工作,围绕“以人为本”和“保障改善民生”,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基本要求的理解。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不少于 400 字。【答案】三、枫桥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取得了一栋楼的所有权,获得了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位于 s 市 a 区。这栋写字楼一共 20 层,其中枫桥公司 1-17 层自己使用,将第 18、19、20 三层进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乙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承租第 18、19、20 层。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 90 万元,三个月一付,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 t 市 b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出具独立保函为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也没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费维修费 60 万元。甲公司主债该 60 万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打了 30万元。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 30 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 90 万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枫桥公司则主张 60 万维修款的抵销。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租金 90W 和利息(同期利息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 5000 万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来的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丁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应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反应。枫桥公司抗辩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来是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枫桥公司确实不知情。乙公司对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为汽车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也不是很好,最终导致保理合同没有签订。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顺心,于是就把 20 层楼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枫桥公司因为欠债,就把房子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 18 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枫桥公司起诉时由哪个法院管辖?2.枫桥公司主张 30 万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认定?3.甲公司主张 60 万维修金钱抵扣属于反诉还是反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决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5、钱某的汽车的损失谁承担?6、丁公司 5000 万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7、丙公司能否将 20 层转租给戊公司?8、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答案】四、张洪胜、王颖于 1998 年 12 月 30 日结婚,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 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 17 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 10 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 27 万元。2006 年 6 月 6 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 年 6 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 7 月 10 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 年 4 月 19 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五、2009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是: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为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具有 M 小时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i 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 24 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后,公安部也发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规范公安干警的行为。同时,各地检察院纷纷出台“七个不许”、“八个禁止”等规范性文件,约束检察官的行为。问题:请结合以上事实,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谈谈政法系统开展“五个严禁”活动的价值和意义。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论述充分,条理清晰,语言通顺。2.不少于 400 字。【答案】六、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 年 4 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 7 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 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 2005 年 4 月的行为和 7 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 年 7 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 2009 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七、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 1998 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 A 市 C 区。2003 年 1 月,李某去 B 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 D 区。2004 年 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 B 市 D 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 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 A 市后,向 A 市 C 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 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 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 A 市 C 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 区法院予以准许。C 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 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 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 2007 年 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 年 6 月向 A 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 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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