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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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备考 20222022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前冲刺试卷前冲刺试卷 A A 卷(含答案)卷(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13 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2014 年 12 月 1 日,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约定总价款 10 万元,在 2014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付清全款。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等一段时间再说。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张保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以王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京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要求王京与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 5 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7)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二、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 10:20 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 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 5 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 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饭店监控录像:当晚 10:20 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 10:50 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医院送诊记录:凌晨 5 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问题: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答案】三、无业青年甲(25 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 年 5 月 1 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期 3 年执行。2010 年 12 月 4 日,甲在与其好友乙聊天时抱怨自己生活没有着落,乙告知甲,在当地某小学就读的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可以从其父身上骗一些钱花。甲非常赞同。两人经过周密的计划,决定由甲负责找车辆,而乙负责将李某骗至车上。于是,当天下午四点,乙和甲依计划将李某骗至乙家中,乙让李某在一间屋子里玩游戏,自己则到另一间屋子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要求其在当日晚上九点之前将 30 万元现金送到某处,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七点,甲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厕所时,偷偷将李某送回家,并打电话给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讯问中,甲还主动交代,2010 年 4 月 2 日幸福小区 A 栋 XX 室发生的入室抢劫杀人命案系乙所为,该案件随后经查证属实。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査明,乙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因抢劫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并于 2009 年 6 月30 日获假释出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四、案情: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十年,十年来,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5年 5 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 2 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十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 5000 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 5 月 10 日购买 2 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 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冈。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答案】五、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 2003 年 5 月到2004 年 4 月,产生运杂费 35 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 28 万元,尚欠 7,8 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 2004 年 9 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 3,5 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六、何佳、赵乐、唐蜜、钟欣四人投资设立嘉恒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从事文化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嘉恒文化传播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 30%、20%、20%、30%。其中,何佳以货币 300 万足额出资,赵乐以办公设备出资,唐蜜以用户数据收集技术专利出资。且该专利实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100 万元,钟欣以二手奥迪 A6 出资但并未转移奥迪 A6 的所有权。嘉恒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四位股东的姓名等事项,但办理公司登记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遗漏了赵乐的名字。此后,据知情人士爆料,何佳的 300 万出资实际上是由其妹何欢提供的,何欢不愿意暴露巨额财产,故而与何佳签订合同,约定其为实际出资人并享受投资权益,后来兄妹二人反目成仇,双方因投资收益归属发生争议,何欢主张收益归自己所有并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赵乐知道何欢才是实际出资人后,决定退出公司,对外转让其股权,于是书面通知了另外三位股东,唐蜜、何佳分别于收到通知后的第 15 日和第 25 日表示不同意,但唐蜜不愿购买赵乐的股份,钟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仍不置可否。由于内耗不断,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只能申请破产,陆仕是债权人之一,强烈要求并成为清算组成员,其保证人萧媚以其对嘉恒文化传播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萧媚也是债权人,以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申报,法院宣告破产,民工王科主张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应当优先清偿,不久,嘉恒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和解。问题:1.上述出资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改正?2.赵乐有无股东资格?能否参与分红?为什么?3.赵乐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4.何欢与何佳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何欢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果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何欢怎样才能使上述主张成立?7.嘉恒文化传播公司申请破产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错误认识?【答案】七、案情:2003 年 4 月 5 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 月 7 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 4 月 12 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 月 2 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问题: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八、2010 年 10 月 A 县长春公司和 B 县万寿公司在 C 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向万寿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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