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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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近三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含答案)选(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某堤防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 5300m3,单价为 180 元/m3。合同工期为 6 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 20%的工程预付款;(2)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 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 0.9;(3)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 15 万元;(4)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 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 5 个月均匀扣除。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3.第 5 月份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答案】二、某水利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招标并签订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 1:C8 号支洞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 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导致 2017 年 5 月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期间无法施工,C8 号支洞已进场人员、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该支洞工期延误 8 天,承包人提出索赔。事件 2:该工程 J10 号支洞控制段下游分部工程于 2017 年 6 月正式开工,2017 年 7 月 3 日 16 时,在对J10 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 J34+616 进行 3m 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 1250L/min,达到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 125L/min 的任何 10m 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采用双液灌注(加入水玻璃进行堵水)对涌水处灌浆。2017 年 7 月 11日 20 时开始灌浆,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 15 时 20 分结束灌浆,后对掌子面进行超前探孔作业确定前方无涌水,进行了下一步正常开挖作业,至 2017 年 7 月16 日 16 时涌水事件结束。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相应损失。两事件共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窝工 2.7 万元、设备闲置费用 18.8 万元、水泵排水费用 5 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 万元、洞内照明增加 2000 元等费用合计 27.7 万元。承包人就两事件共提出27.7 万元费用及事件 1 的利润 0.5 万元,事件 2 的利润 1 万元,合计 29.2 万元经济索赔和 21 天工期索赔申请。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下文简称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哪些相关义务?监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事件 1 的索赔?2、合同条款中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什么?发生了不利物质条件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3、监理应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哪些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答案】1.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款(提供施工场地)的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3.可索赔的费用包括:机械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照明排水通风费用增加等费用 27.7 万元及事件 1 的利润 0.5 万元,共28.2 万元。事件 1 造成 C8 号支洞工程工期 8 天延误,事件 2 造成 J10 号支洞工期 13 天延误,要考虑两事件发生后对总工期的影响会出现改变关键路线的情况,确定最终关键路线后计算整体索赔工期。三、2013 年 10 月 2 日,承包人 A 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签署一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331573000 元;工期天数为 730 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开工通知书为准。(2)因承包人 A 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承包人 A 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 20%的预付款保函。(4)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 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 15%,直至扣完为止。2014 年 4 月 16 日,经承包人 A 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 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66315000 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3210247 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事件】事件 1:2015 年 10 月 2 日,发包人向承包人 A 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 A 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人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 20.6 万 m3,实际完成 9.95 万 m3;7 月、8 月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 月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 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事件 2:2015 年 11 月 3 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 A 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 10 月,承包人 A 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 1 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事件 3:2015 年 11 月 5 日,发包人基于事件 2 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 66315000 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 23210247 元款项金额。【问题】1.承包人 A 对于事件 1 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 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问题 1:不正确。理由:由该案例背景所描述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可看出,两份保函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承诺在发包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同时,保函载明不可撤销、无条件、无需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两份保函为独立保函,发包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具有付款请求权。问题 2:(1)不正确。理由: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扣减预付款保函金额需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预付款的使用与否并非预付款保函扣减的依据。即使预付款全部已经用于该项目,也不能得出预付款保函已经全额扣减的结论,以及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是过程付款而非结算,总包方尚无权将其收到的预付款确认收人,更无权据此主张预付款保函应予减额。工期延误违约金是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进行计算的,但独立保函的索赔金额,无须考虑基础交易下,保函申请人因违约须赔偿的保函受益人损失金额。否则,将有悖“先赔付,后争议”的基本审理原则。(2)预付款的作用是减轻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的资金压力,其性质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四、某跨河渡槽槽身为矩形单槽混凝土结构型式,槽身段全长 10 2.79m,槽身断面尺寸为 1.3m1.0m(宽高)。渡槽由桩基、排架、承台、槽身段等组成。槽架基础为 C25 混凝土灌注桩,桩径 1.0m 桩长 20m 的混凝土灌注桩 2 根,排架及承台为 C30 钢筋混凝土,排架柱高 10.34m,柱断面尺寸为0.5m0.4m,渡槽身为 C50 钢筋混凝土。连接段基础换填 15%水泥土。槽身混凝土采用现浇法施工,下部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支撑体系,计算校核后采用 48mm 钢管,间排距为 1.0m0.8m,为确保其整体稳定性,内设剪刀撑加固支撑。槽身混凝土模板采用组合钢模板,入仓采用 25t 汽车吊吊 1m3 混凝土吊罐入仓。【事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 1:搭设满堂脚手架基础为压实填土地基,立杆下部设置垫板,搭设脚手架人员具有架子工作业证书;搭设人员首先将钢管进行穿孔,然后用扣件扣上。搭设完成后,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事件 2: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擅自组织闲散工人拆除了满堂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层同时拆除,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事件 3:施工钢模板安装时,将模板支撑在了脚手架上。事件 4:渡槽槽身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要求后才能开始拆除:跨度小于等于 2m,50%;跨度 28m,70%;跨度大于 8m,100%。事件 5:在拆除脚手架的过程中,由于先拆除了连墙杆,解开了缆风绳,导致脚手架倾翻,造成 3 人死亡,7 人重伤,造成 8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 12:30,事故发生后:时间 12:50,事故现场人员以电话形式向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时间 15:20,事故责任单位向县级安全监督机构报了事故发生情况;时间 16:10,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向市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市级安全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未再上报。【问题】1.请指出事件 1事件 3 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事件 1:搭设满堂脚手架基础为压实填土地基,立杆下部设置垫板,搭设脚手架人员具有架子工作业证书;搭设人员首先将钢管进行穿孔,然后用扣件扣上。搭设完成后,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事件 2: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擅自组织闲散工人拆除了满堂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层同时拆除,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答案】问题 1:不妥之处:事件 1 中,将钢管进行穿孔不妥;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不妥。理由:钢管上严禁打孔。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事件 2 中,施工单位擅自组织闲散工人拆除了满堂脚手架不妥;上下层同时拆除不妥;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不妥。理由: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架子工;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事件 3 中,将模板支撑在了脚手架上不妥。理由: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问题 2:槽身宽度为 1.3m,小于 2m,因此拆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C50)的 50%即可拆除,即渡槽底板允许拆模的混凝土强度为 25MPa。问题3:属于较大安全事故。不妥之处:事故责任单位向县级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属于迟报;市级安全监督机构还应报告至省级安全监督机构。原因: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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