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Prime材料公司企业制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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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RedPrime材料公司企业制度分析 RedPrime材料公司 企业制度分析 xx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OLED有机材料行业面临的挑战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 5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 6 六、 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 11 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影响 13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16 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期尝试 18 十、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23 十一、 公司的基本财务分析 25 十二、 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 30 十三、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对象 32 十四、 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 34 十五、 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38 十六、 公司的分立 41 十七、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42 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43 十九、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44 二十、 公司简介 4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7 二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47 二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49 二十三、 SWOT分析说明 51 二十四、 法人治理结构 60 二十五、 发展规划分析 7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二、 OLED有机材料行业面临的挑战 (一)OLED产业迭代速度较快,对OLED有机材料厂商研发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OLED作为新型显示材料,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下游产品及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尚未进入技术及产品的成熟稳定状态。OLED有机材料厂商需要随着下游客户产品的不断迭代,设计出相应的材料。因此,OLED有机材料厂商需要持续地进行产品技术研发创新来跟上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从而使OLED有机材料厂商的产品和技术始终保持竞争力,对于OLED有机材料厂商的研发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OLED产业降本增效要求较高,对于OLED有机材料厂商工艺提升及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全球OLED产业竞争愈发激烈。随着全球OLED产业的竞争加剧,为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国内面板厂商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和规模化的生产不断优化成本。同时,生产成本的降低也是OLED面板逐步提升在下游手机、电视等显示领域渗透率,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必经之路。 下游面板厂商降本增效的要求也进一步传导到了OLED有机材料厂商,对于OLED有机材料厂商的工艺提升及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高端人才不足的挑战 OLED有机材料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高端人才具有极高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OLED有机材料行业已积累一批人才,但与国际领先的OLED有机材料企业相比,由于国内起步较晚,国内OLED有机材料企业高端、专业人才仍相对稀缺,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才匮乏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工具,可视之为普通公司债券与买权的组合体。可转债属于公司债的范畴,其期权属性赋予持有人权利,在发债后特定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人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具体而言,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成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对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而言,在概念上,可转债介于长期发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实际上属于“或有负债”。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债券期限的灵活性较强,对融资者比较有利。与普通股票相比,可转债的利息收入更为稳定,转股后更可享有股票投资者的权利。综合地讲,可转债的融资优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在西方投资银行业中,可转债在投资经理心目中的最优融资工具中排在第四位,优于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划分为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大种类。 传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可分为高溢价、溢价回购型、多次回购型。 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没有票面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折价发行。 可交换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和转换成股票的公司主体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 可转债属于债券,故它同样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需要定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同样有债券面值、利率、价格、偿还期限等基本要素。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转换,他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还本付息,从而获得债券上注明的固定利息收入。具体地说,可转债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比普通公司债券低的固定利息。 2.投资者买入期权与卖出期权。可转债赋予投资者以在特定期间转换成(可视为买入)股票的期权。因此,投资者希望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上涨,这种股票的买入期权就能升值。卖出期权是投资者将可转债券还给发行公司的权利。它使投资者有机会在债券到期之前,在某一指定日期将债券出售给发行人一通常以一定的溢价售出。因此,卖出期权也可以称为投资人期前回购权。 3.发行人赎回期权。由于所有的可转债券都有债券的一般特征,因而可转债券有一个预定的赎回期。但与可转债券相关的赎回权,则是指发行人在可转债,券最终期满之前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债的赎回期权一般有两种:一是强行赎回期权,即公司有权但并非一定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赎回发行的可转债券。强行赎回一般在进入转换期后方可执行。如果转换没有实现,可转债券与纯债券一般在期满将被赎回,投资者本金的安全由此得到保证。二是软赎回条款期权。这种期权与它的股票表现有关,通常是股价连续数日(一般为30天)达到或超过事先确定的转换价水平(一般是有效换股价的130%~150%)时,发行公司可以行使但并非一定赎回其发行的可转债券。由于软赎回期权加速了转换,因而称为加速条款。 4.转换溢价。可转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的,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目前市场价格与转换值之差。 (二)可转债券的基本要素, 可转债券的设计巧妙与否,对确保发行和转换成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外,可转债券还有自己特定的要素或条件。具体有如下一些基本要素:基准股票、票面利率、转换比率、转换价格、转换期、赎回条件、转换调整条件等。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公司的股票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普通股票、优先股。就中国公司而言,还有A股、B股、H股、ADR等多种形式。如果中国公司发行以外币定值的可转债券,就要求该公司具有B股或H股的上市资格,这样,基准股票可以是B股或H股。确定了基准股票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推算转换价格。 2.票面利率。一般来说,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都低于其他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其中包括了一个股票期权。但票面利率低多少,发行公司有一定的选择权。一般来讲,它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司现有债权人对公司收入利息倍数等财务比率的约束,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转换价值收益增长及未来水平,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下限。但无论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公司业绩预期增长状况。转换价值预期越高,利率水平相应可设置越高。 3.转换比率。可转债券与普通债券的最大区别在于“转换”,而转换能否成功,核心要素是转换比率及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债券在实际转换时,个单位的债券能换成的股票数量。 4.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在可转债券整个有效期间债券可以据此转换成基准股票的每股价格。转换价格的确定,与股票发行的定价原理及过程相似,反映了公司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双方利益预期的某种均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他们希望得到较低的转换价格,到时候能转换成较多的普通股,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公司现有股东不会接受过低的转换价格,因为转换后的普通股越多,股权稀释程度越大,对现有股东的控制是相当不利的。 5.转换期。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券在何时进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工作,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行公司确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只有在该期限内,公司才受理可转债券的换股事宜。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类型: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另一种方式是不限制转换的具体期限,只要可转债券没有到还本付息的期限,投资者都可以任意选择转换的时间。这里也有两种类型:发行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日至到期日。 由于转换价格通常高于公司当前股价,因而投资者一般不会在其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这样设计,主要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在发行可转债券时,发行公司都已经同投资者在合同中做了约定。 6.赎回条件。可转债券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关赎回的附加条款。这是为了避免因金融市场利率下降而使公司承担较高利率的风险,同时还迫使投资者行使其转换权。赎回条件分为两种类型:(1)无条件赎回,即直接设定赎回起始时间相应提前,反之则推后。(2)有条件赎回,即发行公司设定股价水平上限和转换价值持续超过债券面值的比例。这是为了减少股权稀释程度,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 期限在5年左右的可转债券大多数只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而长期的可转债券则常常是两种赎回条件并存。 7.转换调整条件。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债券后,可能对公司(包括子公司)进行股权融资、重组或并购等重大资本或资产调整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上升,则有前述“赎回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约束;如果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就必须对转换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在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不断下跌的情况下,原定转换价格就会极大高出公司当前的股价,这样将使可转债券持有者根本无法进行转换,公司也会因此蒙受损失。所以,转换调整条件是可转债券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保护可转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可转债券的转换调整条件也称为“向下修正条款”。在股票价格表现不佳时,这一条款允许在规定的日期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80%。这种做法在瑞士市场上广为使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对汇率作某些特定的调整。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也就是被定为调整转换价格的同时,发行公司可以同时调整转换价格的汇率。当然,这时股票的平均价格等于或高于转换价格,只对固定的汇率按照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即可。如果汇率没有变动或变动的方向有,利于发行公司,可能只对转换价格做向下的调整。如果平均股价低于转换价格,而且汇率发生了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则转换价格和汇率可同时按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 六、 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 200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同期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3个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在这些发行文件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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