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产品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_参考

举报
资源描述
泓域/注塑产品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 注塑产品企业 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分析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日用塑料制品行业概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5 五、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 8 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 10 七、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 12 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16 九、 苏联及东欧国家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 22 十、 公司概况 29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9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0 十一、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30 劳动定员一览表 31 十二、 法人治理 32 十三、 SWOT分析 47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经初步核算,区域地区生产总值增长xx%;服务业增加值增长xx%,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xx%;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xx%;固定资产投资增长xx%;实际利用外资增长xx%;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xx亿元、增长xx%,规模和增速稳居区域第一。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开启“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谋篇布局之年,既是决胜期,又是攻坚期,做好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推动建设现代经济强市取得新成效。 二、 日用塑料制品行业概况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偏好轻巧、便捷的日用品,而塑料具有重量轻、可塑性强、制造成本低、功能广泛等特点,日用塑料制品愈加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塑料制品人均年消费量往往与所在地经济发达程度相关,发达国家如美国(170kg)、比利时(200kg)等的人均年消费量较高。由于生活习惯、消费理念的影响,发达地区餐饮多以快餐为主,塑料餐饮具为速食餐饮提供了便捷性服务;居家方面,轻便、易移动的塑料家居产品则便于人们对物品进行快速的收纳与整理。近年来,随着中国、东南亚等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消费能力增强,生活节奏加快、消费意识逐渐改变,日用塑料制品的增长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从产量上分析,2013-2016年我国日用塑料制品产量平稳增长,于2016年达到634.26万吨。自2017年以来,包括限塑令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塑料工业产生了一定冲击,日用塑料制品产量出现下滑。而在2019年,产量大幅上升达到648.64万吨,超过2016年峰值。从内部因素上看,严格的环保政策助力本行业的结构优化,淘汰了落后产能,提升了行业集中度;从外部因素上,快速增长的快餐、团膳和家居市场为日用塑料制品行业带来了巨大需求,对冲了政策监管对产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从需求上分析,我国日用塑料制品行业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首先,我国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将加快居民的生活节奏。得益于此,快餐、团膳类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快车道,对餐饮具的需求量逐步扩大。其次,居民稳步增长的收入水平也使人们在家居生活用品方面的关注点从简单的实用性向兼顾美观与实用性延伸。日用塑料制品成本低廉,轻便美观,替换周期相对较短,与新形势下消费者消费偏好高度贴合,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此外,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和一带一路新兴市场的开辟,日用塑料制品的出口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从技术水平和竞争格局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日用塑料制品行业整体集中度较低,厂商众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包括塑料餐饮具、塑料家居在内的行业内各领域。未来,政策和居民环保意识将共同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落后产能将被逐步淘汰,具有领先优势的头部厂商将获得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 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公司法令中,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五、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 (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 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 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总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 六、 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弊端 我国传统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于“一五”时期。由于当时工业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不足,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工业项目建设,而地方政府除了积极支援国家在当地的重点项目外,主要是管理农业,抓农业合作化、稳定物价和人民生活。由于建设项目是以中央各部门“条条”管理为主,投产后也由中央管辖,这就为此后的“政企不分”的格局奠定了基础。这种体制虽经几次“放”与“收”的变动,但其基本框架一直没有改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固定下来。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弊端是政企职能不分,政府既是公共权力主体,又是市场经营主体,使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被扭曲。传统管理体制的特征如下:(1)中央政府根据社会生产的行业划分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主管部委,这些部委集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于一身,分别管理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分布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2)各级地方政府仿效中央政府设置组织机构,并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同样享有控制权,从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3)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生产计划(还包括产品价格和工资水平),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个国有企业;(4)国有企业成为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