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摄像模组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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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智能手机摄像模组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智能手机摄像模组公司 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精密结构件行业发展趋势 6 三、 必要性分析 8 四、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8 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14 六、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22 七、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40 八、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51 九、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54 十、 项目基本情况 68 十一、 SWOT分析说明 71 十二、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79 劳动定员一览表 79 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8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努力实现以下新的目标要求,推动跨越式发展。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基础上,全省经济年均增速8.5%左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 ——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发展空间格局得到优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率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具有云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更加完善。 ——基础设施网络日趋完善。形成内畅外通、网络完善、运行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成跨区域、保障有力、绿色安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建成区域互济、均衡优质、高效节约、安全可靠的水资源保障与利用体系,建成共享普惠、高速高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基本建成互联互通、功能完备、高效安全、保障有力的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形成有效支撑和引领云南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的五大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高 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引领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推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更好成效。 ——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升。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开放型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连接相邻省区、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能力大幅提升,开放平台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类开放合作功能区基本建成,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全面加强,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显著提高,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新突破。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城乡人居环境不断优化,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各方面制度建设实现新进展。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 精密结构件行业发展趋势 (一)精密结构件生产商与客户合作紧密度不断加强 为持续提升产品口碑和扩大目标用户范围,下游电子生产商对产品品质管控的要求不断提高,上游供应商需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才能为其供货。精密结构件生产商通常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一般1年以上)的技术和产品磨合,才能通过下游客户的供应链体系认证并获取批量订单。为保证产品质量与交付周期,节约前期认证成本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整体利润空间,下游客户一般就单一型号的精密结构件仅选择少数供货能力稳定的供应商,且双方关系建立后较易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同时,精密结构件产品具有定制化特点,精密结构件生产商参与客户的产品方案制定过程,与客户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套关系。未来,随着用户需求的日益丰富化、多样化,这种定制化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精密结构件生产商与下游厂商的合作紧密度将不断加强。 (二)生产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 精密结构件制造对产品的精密度、质量有较高要求,其过程一般需要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高质量的生产环境提供基本支持,同时对人员的技能要求较高。企业通过自动化设备的应用不仅可以减弱对人员技能的依赖程度,还能提高产品稳定性,在降低人员工作负荷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此外,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积极推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各行各业,将信息化技术运用至精密结构件生产制造流程中,是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大趋势,智能制造程度正不断深化。 (三)行业集中度有望逐步提高 随着电子产品终端用户对品牌、质量和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行业领导厂商加速发展,市场趋向集中,对上游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电子产业重要的终端应用市场智能手机为例,根据IDC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2020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前四的品牌占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比例分别为58.87%、62.15%和62.65%,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这些行业领导厂商对供应商的技术研发水平、产品品质和交货周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相当规模的企业为其提供配套的服务,且相关要求向上游供应商层层传导,其中精密结构件生产商亦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以巩固和提升其市场占有率。同时,伴随精密结构件制造产业的整体升级,其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规模小、技术进步缓慢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而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优秀企业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往往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 股权设置中可能出现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和股权平均分散等畸形结构。平衡股权结构容易出现股东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问题,对股东和公司构成严重损害。股权过分集中会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不仅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会比较严重。另外,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奔活动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股权设置中还可能出现特殊的股权设置,即夫妻股东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中。 (二)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 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实际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 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 实际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 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2、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虚拟出资人、空股股东和干股股东。 (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虚拟出资人不同于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现,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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