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物联网智能硬件企业上市公司收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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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消费物联网智能硬件企业上市公司收购 消费物联网智能硬件企业 上市公司收购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2 二、 产业环境分析 3 三、 智能网络摄像机产品概况 3 四、 必要性分析 6 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6 六、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7 七、 公司的解散 8 八、 公司的破产 9 九、 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 14 十、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 19 十一、 近代的公司制度 21 十二、 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22 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24 十四、 发展规划 29 十五、 SWOT分析 36 法人治理 44 (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44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4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雷xx 3、注册资本:12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5-8-2 7、营业期限:2015-8-2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二、 产业环境分析 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 三、 智能网络摄像机产品概况 (一)智能网络摄像机是传统网络摄像机智能化的产物 智能网络摄像机是传统网络摄像机智能化的结果,是由数字摄像机视频显示技术、无线网络传输技术及智能追踪识别技术相结合产生的新一代摄像机。 与传统的数字摄像机相比,智能网络摄像机增加网络接入功能,将数字化的视频信号转换成符合网络传输协议的数据流,用户可以本地或者远程实时查看和管理视频数据、监听现场声音,并支持云端存储并形成用户的私有云空间。 万物互联时代,摄像机已从传统的视频摄制工具,转变为具有安防监控、家庭看护、沟通媒介功能的重要载体,是智能家居场景下视频、音频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的重要端口之一。在智能化提升方面,智能网络摄像机利用人工智能图像深度学习技术,可以精确识别物体移动、哭声检测等异响、异动,自动跟踪拍摄异常运动轨迹,并根据对人形轮廓等画面物体的智能分析,有效过滤报警状态,实现精准报警;在语音交互方面,智能网络摄像机支持双向语音通话,人机语音交互,甚至可通过内置的遥控模块实现对其他终端的控制,有效提高家用安防产品的实用性、便捷性和功能集成性;此外,智能摄像机还利用红外夜视技术,可自动切换白天、黑夜模式,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提供不间断的安全保障。 (二)家用智能网络摄像机是传统安防市场的一个重要分支 传统摄像机在安防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市政公共事业和企业,在家庭领域的应用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监控系统的主配件众多、安装过程复杂、不方便随时移动,而且传统摄像机主要为被动监控,需要通过人工进行实施监看或回放检查。家用智能网络摄像机具有体积小巧、便于移动、实时监控、精确提醒的特点,可以对小孩、老人、宠物、家居环境保持远程、实时的监控,首先于欧美市场出现并成为市场热点。以2014年Google收购Dropcam为标志,家用智能摄像机成为安防市场的一个重要分支,且是近年来智能家居领域首批大规模普及的智能硬件单品之一。 与传统的闭路监控系统相比,智能网络摄像机在任意授权的互联网终端都可实现对监控视频的实时访问、调用和编辑,提高了监控方式的灵活性,且安装、拆卸工作简单、便捷,使得大规模的家庭、工商业场所的应用成为可能。智能网络摄像机打破了视频传输的地理空间的限制,能够实现远程、实时、端到端的互动交流,在智能家居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和延伸。未来,随着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智能网络摄像机可以通过进一步提升语音识别和语义理解的准确程度,在智能家居系统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规范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三公”原则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广大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投资决策,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和操纵股价。各国公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取得一家公司5%以上股权时,应在10日内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人或者有关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增至5%以上或降至5%以下,或者在其持股量超过5%后每增减1%,必须在5个营业日内通知该公司。 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称、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进该公司的股票。我国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此项规定为2%,这样有利于简化收购程序,降低收购成本,是对收购行为采取的鼓励性政策。 六、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协议收购通常为友好式收购即善意收购。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法定形式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或其股东签订的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这里所要转让的股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可上市交易的股份,也包括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同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具有操作简单、适用性强、成本较低的优点,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形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这是为了体现“三公”原则。在做出公告之前履行收购协议是违法的。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样可以保证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收购人对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项,或者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不完全消灭,因为公司在解散后需要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如清理债权、债务,此时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另一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完全消灭,这种情况是指公司的合并、分立,这时公司并不进入清算程序。狭义的公司解散只是指前者,它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开始,它与清算的完结一同构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公司的解散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的解散必须是由于公司出现了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事由时才能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有以下两类:一是任意解散事由;二是强制解散事由。 公司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向而自愿终止公司活动或者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0条和有关分立、合并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1)依法被撤销,指由于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强制其解散。按照《公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公司经核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公司破产。 八、 公司的破产 (一)公司的终止与公司破产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不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购,还包括公司的终止或解体。所谓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宣告解体和撤销登记的经济行为。公司宣告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股东会决定解散、因违法违规被撤销、因亏损而破产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可以分为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大类型。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产。 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就需要有一个特别的强制程序—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做出破产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各国关于破产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各国采取列举规定形式,大陆法系各国采取概括规定形式。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形式,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与破产申请 公司破产的最基本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清偿”,是指全部清偿,而不是部分清偿。公司只能部分清偿债务不能认为有清偿能力;只有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才能视为具有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既无现金支付到期债务,也无相应资产作抵押获取款项用于还债,又丧失信用无力借新债还旧债。还应当指出,如果债务尚未到应支付的时期,即使资不抵债,公司的总债务超过了总资产,也不能对其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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