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面板公司财务管理计划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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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显示面板公司财务管理计划 显示面板公司 财务管理计划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3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概念及意义 6 三、 利润及其构成 7 四、 利润管理的要求 8 五、 清算财产的分配 9 六、 清算财产的变现 9 七、 企业的组织形式 11 八、 企业设立的条件 13 九、 可转换债券 15 十、 认股权证 22 十一、 股权筹资的优缺点 24 十二、 吸收直接投资 26 十三、 融资租赁 32 十四、 发行公司债券 38 十五、 公司简介 4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7 十六、 项目简介 47 十七、 项目规划进度 5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51 十八、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52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53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6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8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60 一、 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虽然是由企业管理者制定的,但是实际上它的决定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在客观上、主观上有许多制约因素,使决策人只能遵循当时的经济环境与法律环境做出有限的选择。制约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约束因素 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如下限制: (1)资本保全的约束。企业所发放的股利或投资分红不得来源于企业募集的股本,而只能来源于企业的各种留存收益或当期利润。其目的是在于保证企业有完整的产权基础由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资本积累的约束。企业在分配股利之前,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各种公积金。只有当累计的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不再提取在具体的分配政策上,贯彻“无利不分”的原则,即当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除非用以前留存收益弥补完亏损)。 (3)超额累积利润的约束。由于投资者接收股利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高于进行股票交易所获取的资本利得所缴纳的税金,因此,西方各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保留的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不合理留利税。我国目前对此尚未做出规定。 (4)偿债能力的约束。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不能只看损益表上净利润额的大小,还必须注意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结余情况。只有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不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才能发放现金股利。 (二)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出于长期发展与短期经营考虑,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最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配政策。这些因素主要有: (1)债务考虑。企业对外负债时,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债权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要求在企业发放股利或投资分红时有所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规定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额;规定企业只有在达到一定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才可发放股利;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偿债基金后,方可支付股利等。 (2)筹资成本。与发行新股相比,用保留盈余再投资,不需花费筹资费用,有利于降低筹资的外在成本。因此,很多企业在运筹投资分红时,首先将企业的净利润作为筹资的第选择渠道,特别是在负债资金较多、资金结构欠佳的时期。 (3)未来投资机会。当企业预期未来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保留大量的现金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因此,处于成长中的企业多采取低股利政策;而陷于经营收缩的企业则多采取高股利政策。 (4)资产的流动性。由于股利代表现金流出,企业的现金状况与整体流动性越好,其支付股利的能力就越强。成长中的、盈利性的企业可能缺乏流动性,因为它的大部分资金投资在固定资产和永久性营运资金上了。这类企业的管理者通常希望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作为财务灵活性的缓冲,并避免不确定性。 (5)企业的其他考虑。如企业有意识地多发股利使股价上涨,使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尽快地实现转换,从而达到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另外,通过支付较高股利,刺激公司股价上扬,从而达到反兼并、反收购的目的等。 (三)投资者因素 (1)控制权的稀释。所有者权益由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等组成。如果分利较多,留存收益将相应减少,企业将来依靠发行股票等方式筹资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主要指普通股)意味着企业控制权有旁落他人或其他公司的可能。因此,如果原投资者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投入企业或购买公司新股,他们宁愿企业不分配利润也要反对追加投资、募集新股。 (2)投资目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一般有两种:一是收益,二是稳定购销关系。如果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属于收益性的,在分配时就必须考虑投资者的收益预期;如果属于通过投资稳定购销关系,加强分工协作,那么分配政策就应侧重于留存而不是分红。 (3)避税。政府对企业利润在征收所得税以后,还要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很高。属于高收入阶层的股东为了避税往往反对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属于低收入阶层的股东因个人税负较轻,反而欢迎公司多多分红。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股息收入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股票价格上涨比股利更具有吸引力。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概念及意义 (一)利润分配政策概念 利润分配政策是企业对利润分配有关事项所做出的方针和政策。由于税法规定的强制性、严肃性和固定性,任何企业对纳税政策都是无方案可以选择的。因此,利润分配政策从根本上说就是净利润分配政策,就股份制企业而言,就是股利政策。 (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意义 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利润分配是企业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集中表现,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利润分配加以实现;另一方面,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既是分配过程,又是筹资过程。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方案,一方面受企业发展规划及筹资、投资计划的影响;另方面又反过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利润分配的管理;需兼顾所有者利益的实现及企业长远发展两个方面的需要,在保护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谋求企业的发展。 三、 利润及其构成 (一)利润概念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在数量上表现为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利润构成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补贴收入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1)营业利润,是利润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提供商品和劳务等营业活动所取得的净收益。 (2)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扣除对外投资损失后的净额,也是利润总额的构成部分。其中投资收益包括:①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联营、合作分得的利润;②企业以购买股票形式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③企业以购买债券形式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④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⑤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 (3)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内容有: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4)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四、 利润管理的要求 利润既是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着一定的作用。为了加强利润管理,在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的前提下,要把效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开展利润预测,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润目标。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利润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同时,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必须首先用以纳税,然后才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企业各项福利支出。 五、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六、 清算财产的变现 1.清算财产的范围 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它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 (2)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 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应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 ①清算前无偿转移或低价转让的财产;②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在清算前提供财务担保的财产;③对未到期的债务在清算前提前清偿的财产;④清算前放弃的债权。 2.清算财产变现的原则 (1)凡是能整体变现的财产应尽量整体变现。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不得上市出售。 (3)应采用多种方式以尽可能高的售价变现财产。 (4)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实物性资产不得要求退还原物。 3.清算财产的变现。 不需要变现的财产有: (1)现金和各种存款。 (2)抵消财产。 (3)直接转给债权人的担保财产。 (4)不能变现或不需要变现的无形资产。 (5)直接以实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 七、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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