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气动密封件项目建设工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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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液压气动密封件项目建设工程制度 液压气动密封件项目 建设工程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3 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5 三、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10 四、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5 五、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30 六、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38 七、 工程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 44 八、 工程风险分类 62 九、 意外伤害保险 66 十、 职业责任保险 67 十一、 公司简介 69 十二、 投资方案分析 70 建设投资估算表 72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73 流动资金估算表 75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76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77 十三、 经济收益分析 78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79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80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82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84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86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85.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717.3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441.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92%;建设期利息305.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8%;流动资金5970.7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20%。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34717.34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2264.81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2452.53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592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45900.92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9739.82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78%。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32年(含建设期12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9608.50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56667.00 约85.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101936.71 容积率1.80 1.2 基底面积 ㎡ 34566.87 建筑系数61.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13.09 2 总投资 万元 34717.34 2.1 建设投资 万元 28441.47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4319.86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3420.17 2.1.3 预备费 万元 701.44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305.09 2.3 流动资金 万元 5970.78 3 资金筹措 万元 34717.34 3.1 自筹资金 万元 22264.81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2452.53 4 营业收入 万元 592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45900.92 "" 6 利润总额 万元 12986.43 "" 7 净利润 万元 9739.82 "" 8 所得税 万元 3246.61 "" 9 增值税 万元 2605.43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312.65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6164.69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20895.19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19608.50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5.32 含建设期12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22.78%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6447.46 所得税后 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前7日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undefined 三、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1、工程量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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