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22混凝土用再生骨料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

职**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34.68KB
约66页
文档ID:343152278

混凝土用再生骨料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2022目录II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再生骨料的生产、分类 54.1 原材料分类与存储 54.2 再生骨料生产 54.3 再生骨料分类 65 再生骨料技术要求、检验与存储 85.1 再生粗骨料技术要求 85.2 再生细骨料技术要求 105.3 再生骨料进场检验 115.4 再生骨料的运输与存储 126 再生骨料混凝土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 136.3 再生骨料混凝土现浇构件 186.4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207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 237.1 抗渗性 237.2 抗氯盐侵蚀性 237.3 抗冻融性 248 施工及质量验收 268.1 制备和运输 268.2 施工 288.3 养护 309 环境保护 31引用标准名录 32条文说明 3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再生骨料生产流程、工艺与技术,提高再生骨料产品品质;同时规范建筑再生骨料在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的混凝土工程再生骨料的生产、混凝土配制及工程应用。

1.0.3 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工程中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2 术语2.0.1 建筑固废(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建设、施工、检测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弃料及其他废弃物2.0.2 再生粗骨料(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2.0.3 再生细骨料(Recycled fine aggregate)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2.0.4 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0.5 再生粗骨料混凝土(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concrete) 仅使用再生粗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普通混凝土中粗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0.6 再生细骨料混凝土(Recycled fine aggregate concrete)仅使用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普通混凝土中细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7 全再生骨料混凝土(Full-recycled concrete)同时使用再生粗、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普通混凝土中粗、细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0.8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e of recycled coarseaggregate)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占粗骨料总用量(再生粗骨料和天然粗骨料质量之和)的质量百分比2.0.9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e of recycled fine aggregate)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细骨料占细骨料总用量(再生细骨料和天然细骨料质量之和)的质量百分比2.0.10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products)在生产过程中掺加了一定比例再生骨料的混凝土制品2.0.11 基体混凝土(Raw concrete)是指拆除破碎前建筑物、道路等所用的混凝土,又称原生混凝土2.0.12 专业固废技术人员(Technical personnelin solid waste) 从事建筑固废处理工作三年及以上,应具有环保和建筑工程、建筑建材相关知识的人员。

3 基本规定基体混凝土在破碎前应根据用途、等级等初步分类、分级拆除; 在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过程中应根据分类、分级分别运输及加工对于基体混凝土中含有的泥块、金属、玻璃、轻物质等杂质应分拣剔除3.0.1 再生骨料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企业所在地环保或主管部门授予的固废处置资质3.0.2 再生骨料的生产企业应有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室及技术人员3.0.3 专业固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该项工作3.0.4 固废检测试验室或机构应有相适应技术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再生骨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检测的需要3.0.5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固废不得用于生产再生骨料3.0.6 工程使用再生骨料配制混凝土时应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用再生骨料》(GB/T25177)、《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B37/T 5176),国家、住建部标准及山东省地方标准规定3.0.7 再生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的规定3.0.8 再生骨料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规定。

4 再生骨料的生产、分类4.1 原材料分类与存储4.1.1 生产再生骨料的原材料应从建筑固废产生源头根据原材料类别进行分类、分存及分运,原材料类别根据材质、原始强度等综合评定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建筑固废中未风化、侵蚀,类似天然石的石材,如房屋基石Ⅱ级:建筑固废中基体混凝土原始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的材料, 且无砖瓦、砂浆类建筑垃圾,如灌注桩等;Ⅲ级:建筑固废中基体混凝土原始强度等级低于 C35 的混凝土类材料,或不确定基体混凝土原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材料,且砖瓦、砂浆等低强度、高吸水率的建筑垃圾含量,不宜大于总体积的 8%Ⅳ级:建筑固废中砖瓦、砂浆等低强度、高吸水率的材料4.1.2 现场加工或工厂加工生产再生骨料时,宜将原材料按照等级划分进行分类存储,应避免不同等级的原材料出现混料若不同等级原材料出现混料情况,应将混料部分及时清理,并将该部分原材料按照所混料中的最低等级4.2 再生骨料生产4.2.1 再生骨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现场处理和工厂处理两种方式的加工工艺、设备、环境应符合工业厂房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4.2.2 建筑垃圾的破碎次数应不少于 2 次,Ⅰ-Ⅲ级建筑垃圾第一次宜用颚式破碎机,Ⅳ级建筑垃圾宜用对辊式破碎机,第二次及以后的破碎应选用有利于减少砂浆附着、改善骨料粒形的整形破碎设备(如反击式破碎机、立轴冲击破);同时,生产过程中应有不少于四级的除杂工序(包括金属除杂、轻物质等除杂),可有效提高再生骨料品质。

4.2.3 建筑固废处置流程线应采用全封闭或半封闭工艺,同时应配备高效的吸尘、除尘设备,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外溢, 对大气造成二次污染4.2.4 生产不同等级再生骨料时,切换产品前应对设备的过度仓、缓存仓等进行人工清理或冲仓清理由高等级产品切换至低等级产品时,过度仓等可不清理而直接生产;由低等级产品切换至高等级产品时,应将过度仓、缓存仓等彻底清理后方可生产4.2.5 生产再生细骨料时,为避免细骨料出现离析,宜采用湿式制砂工艺(应有相应污水处理措施),或在生产过程中均匀、适量加水润湿4.2.6 建筑固废处置企业应建立全封闭式料场,避免生产的再生骨料直接暴露在雨、雪等影响其含水率等性能的天气中,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轻物质、泥土、有害物质等有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4.3 再生骨料分类4.3.1 再生骨料包括粗骨料和细骨料其中,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及《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分别将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分为Ⅰ类、Ⅱ 类、Ⅲ类三个等级本规程 4.4.1 节规定,将建筑固废原材料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原材料分别对应四个等级再生骨料。

其中,Ⅰ级、Ⅱ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Ⅰ类骨料, Ⅲ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Ⅱ类骨料,Ⅳ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Ⅲ类骨料4.3.2 再生粗骨料分为 5mm~16mm、5mm~20mm、5mm~25mm 和 5mm~31.5mm 连续粒级的四种规格, 以及 5mm~10mm 、10mm~20mm 和 16mm~31.5mm 单粒级的三种规格4.3.3 再生细骨料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 Mx 分别为:粗:Mx-3.7~3.1 中:Mx-3.0~2.3 细:Mx=2.2~1.65 再生骨料技术要求、检验与存储5.1 再生粗骨料技术要求5.1.1 再生粗骨料的取样应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相关要求执行5.1.2 再生粗骨料性能试验方法、单项试验的最小数量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T25177 执行5.1.3 再生粗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骨料用于混凝土中,取代 后混凝土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中相关要求5.1.4 再生粗骨料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的组批规则、试样数量和判定规则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规定执行。

5.1.5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对应原材料等级,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可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Ⅱ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Ⅰ类骨料,Ⅲ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Ⅱ类骨料,Ⅳ级再生骨料归属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Ⅲ类骨料,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表 5.1.5 用于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分级与控制指标项目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针片状颗粒(%)<10压碎指标(%)<10<12<20<30微粉含量(%)<1.0<2.0<3.0泥块含量(%)<0.5<0.7<1.0坚固性(饱和硫酸钠溶液质量损失%)<5.0<10.0<15.0吸水率(按质量计%)<2.0<3.0<5.0<8.0表观密度(kg/m3)>2600>2450>2350>2250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 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0.06杂物(按质量计%)<1.05.1.6 用于混凝土制品的再生粗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1.6 的规定表 5.1.6 用于混凝土制品的再生粗骨料指标要求项目指标要求微粉含量(%)<5.0吸水率(%)<10.0杂物(按质量计%)<1.0泥块含量(%)<1.0压碎指标(%)<30坚固性(饱和硫酸钠溶液质量损失%)<15.0碱集料反应由再生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 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零期膨胀率应小于 0.10%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 SO3,按质量计%)<2.05.2 再生细骨料技术要求5.2.1 再生细骨料的取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要求执行。

5.2.2 再生细骨料性能试验方法、单项试验的材料最小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执行5.2.3 制备混凝土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