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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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通用5篇)     银行支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   1、制定完善,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常态化管理,是各级分支,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都要做好本职工作。   2、落实安防责任制,构建安全防范网络体系。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是基层行、特别是一线网点的安全防范的中心工作。   3、实行标准化管理,全面掌握网点安防工作情况。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标准,逐步将营业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和安全管理标准化。   4、实安全检查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效能。要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安排,结合网点工作实际,统一安全检查工作内容,规范安全检查登记,建立安全管理检查记录,由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对营业网点安全检查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记录,查看营业网点对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落实周检查、月评比,季通报制度,将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范畴,促使网点负责人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增强网点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银行支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总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本单位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值班,做到24小时不脱人。   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做好营业大楼的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 营业终了,值班人员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锁,营业场内是否有未入库的遗留物,电源是否切断。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110报警器设防。   第十七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总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值班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 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单位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单位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单位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 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事情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验证无误,在本单位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单位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 枪械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证件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证件,没有证件的,不得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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