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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检测管理,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变电设备检测职责分工、检测分类、检测周期、检测计划、检测准备、检测实施、检测验收、检测报告、检测分析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 变电检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标准作业、应试必试”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检测工作应保证人身、设备安全,不发生人身伤害,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统筹安排指检测计划和工程项目计划结合、二次设备校验和一次设备检测结合、同一间隔设备检测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减少间隔或回路设备停电次数和时间。
分级负责指一类变电站执行国网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三级检测机制;其它变电站执行省评价中心、运维单位二级检测机制。
标准作业指检测工作应全面执行标准化作业,应实现对作业风险、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确保作业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的可控、能控、在控。
应试必试指严格按照周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人员在现场检测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节 总部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组织制定公司检测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国网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
(五) 组织公司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
第七条 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制定公司变电设备检测技术标准;
(二) 协助做好公司变电设备检测工作管理;
(三) 开展特高压1000千伏GIS设备特高频局部放电、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和变压器高频局放检测;
(四) 负责一类变电站设备带电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
(五) 协助建立公司变电设备带电检测装备检测体系;
(六) 协助变电设备检测新技术研究与推广;
(七) 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节 省公司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变电设备检测工作计划;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省评价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
第九条 省公司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做好变电设备检测管理工作;
(二) 按照省公司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
(三) 负责变电站设备检测重大异常数据分析和复测;
(四) 负责开展检测装备性能检测;
(五) 协助开展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三节 省检修公司职责
第十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
(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
(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班组检测工作;
(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省检修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四节 地市公司职责
第十七条 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室、变电检修室、县公司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检修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检修班组检测工作;
(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运维班组编制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检查、指导和考核运维班组检测工作;
(三)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地市公司电气试验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五节 县公司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市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 编制本单位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班组检测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本单位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 县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县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相关设备检测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 完成检测结果分析,录入PMS系统;
(三) 负责检测装备维护;
(四) 开展检测技术培训。
第三章 检测分类
第二十六条 检测工作分为停电试验和带电检测两类。
(一) 带电检测指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采用检测仪器对其状态量进行的现场检测。
(二) 停电试验指需要设备退出运行才能进行的试验。
第四章 检测周期、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各单位应依据检测基准周期、项目和标准(见附录A)开展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
第二十八条 带电检测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一) 在雷雨季节前和大风、暴雨、冰雪灾、沙尘暴、地震、严重寒潮、严重雾霾等恶劣天气之后;
(二) 新投运的设备、对核心部件或主体进行解体性检修后重新投运的设备;
(三) 高峰负荷期间或负荷有较大变化时;
(四) 经受故障电流冲击、过电压等不良工况后;
(五) 设备有家族性缺陷警示时。
第二十九条 停电试验周期可依据设备状态、地域环境、电网结构等特点,在基准周期的基础上酌情延长或缩短,调整后的试验周期一般不小于 1 年,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2倍。
第三十条 对于未开展带电检测设备,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的 1.4 倍;未开展带电检测老旧设备(大于20年运龄),停电试验周期不大于基准周期。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设备,停电试验周期可以在第二十八条周期调整后的基础上最多延迟1个年度:
(一) 巡检中未见可能危及该设备安全运行的任何异常;
(二) 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良好;
(三) 上次试验与其前次试验结果相比无明显差异;
(四) 没有任何可能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家族缺陷;
(五) 上次试验以来,没有经受严重的不良工况。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需提前或尽快安排停电试验:
(一) 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此异常可能是重大质量隐患所致;
(二) 带电检测显示设备状态不良;
(三) 以往的例行试验有朝着注意值或警示值方向发展的明显趋势;或者接近注意值或警示值;
(四) 存在重大家族缺陷;
(五) 经受了较为严重不良工况,不进行试验无法确定其是否对设备状态有实质性损害;
(六) 判定设备继续运行有风险,则不论是否到期,都应列入最近的年度试验计划,情况严重时,应尽快退出运行,进行试验。
第三十三条 110 ( 66 ) kV 及以上新设备投运满 1 至 2 年,以及停运 6 个月以上重新投运前的设备,应进行例行试验。
第五章 检测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带电检测年度计划
(一) 班组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带电检测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编制年度检测计划(见附录B)。
(二) 一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国网状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网运检部;国网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国网评价中心和省公司。
(三) 二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初审后报送省评价中心;省评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在每年12月20日前批复并下达至省评价中心、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并报国网运检部备案。
(四) 三、四类变电站带电检测计划由地市公司审核批复,并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带电检测月计划
(一) 省检运检部、地市公司运检部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春秋季检修、迎峰度夏(冬)、特殊时期保电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下达次月计划。
(二) 班组根据月度检测计划安排日检测工作,并根据设备动态评价结果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停电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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