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施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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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施施工合同 工程设施施工合同1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设施施工合同2 建设单位:华士镇红苗村村委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建设需要,同意把 工程承包给乙方建设,为使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概况   1、工程名称及地点:   2、工程造价:   3、承包方式及工程期限:   二、付款方法   三、工程质量及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工程内容:   2、工程造价:如实施施工中,没有变更或增加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量,以项目最终验收后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五、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合同人: 签订合同人:   工地负责人: 工地负责人:   年 月 日工程设施施工合同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二、承包造价:   三、组织领导:   1) 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 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 甲方预付工程款伍仟元人民币,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2、乙方责任:   又又又又又又又   3)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 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 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   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能抗击12级以内台风)。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程完工三年内有发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与以免费维修。   六、工 期:   工程必须保证在 年 月 日进场,于 年 月 日前完工。   七、付款方法:   1) 预付款伍仟元人民币,待工期结束,工程验收合格后付95%,待3个月后付清余款。   八、其他   1) 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   2) 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 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切后均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发包方(甲方):   代 表:   承包方(乙方):   代 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工程设施施工合同4 建设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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