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3篇

举报
资源描述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3篇 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履行诉讼监视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诉讼监视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开展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视活动。诉讼监视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视、侦查监视、审判监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视以及民事审判监视、行政诉讼监视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视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奉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视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视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视工作仍存在着监视质量不高,监视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视的现象。诉讼监视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视数量,不考虑监视效果的监视,导致监视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视流于形式。 二是监视手段乏力,保障监视效果难。诉讼监视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缺陷等问题仍突出。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视软弱无力,监视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视线索难。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视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视线索。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审判监视工作难。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广泛,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视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视手段。以某一盗窃案为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主动申请监视的案件少,导致部分符合监视条件的案件流失。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有瑕疵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直接导致检察监视案源的减少。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视后成案率极低,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六是驻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视难。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开展监视,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开展监视,但在实际中,由于监所检察人员较少,每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罪犯相对较多,监所检察人员很难就每名服刑罪犯或在押人员从计分考核等一系列情况开展详细核实,大多只是书面材料审查,难以对刑罚变更开展事前监视,对服刑罪犯为获取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难以发现。 七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部门在对案件开展审查时,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视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碍于本系统的关系,公诉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没有严格提出监视意见,甚至还要帮助掩盖存在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诉讼监视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诉讼监视工作机制。将诉讼监视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视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视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根底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视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视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视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视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视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视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良诉讼监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视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视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视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视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视手段,跟踪监视,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三)营造良好的诉讼监视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视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视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视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视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视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监视职能,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定期主动联系,适时了解相关情况,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适时开展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视。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开展的监视,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等开展监视,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第2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自20**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至20**年8月,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其中诉前程序19件,占90%,起诉2件,占10%。其中20**年办理1件,占4.8%;20**年办理7件,占33.3%;20**年1至8月,办理13件,占61.9%。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4件。20**年,该院与佛坪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委印发了《佛坪县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20**年至20**年3月,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仅1人,20**年4月起,增加至2人。三年来,该院公益诉讼工作每年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今年与县监察委联合制订了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委印发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该院的公益诉讼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益诉讼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已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模式。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问题和因素,比方在公益诉讼宣传、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改良的地方,民事公益诉讼一直未取得突破。为此,笔者对当前形势下,该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深入调研,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二、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1、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协调不够,没有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相关制度,工作层面联系互动少,以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心存戒备,甚至抵触,不愿配合。行政执法和检察监视各自为阵,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 2、人员素能及待提高。公益诉讼所涉及到的部门法律法规庞杂,与行政执法机关比较,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处于弱势,民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都有待转变和提高。个人素质、监视能力的缺陷,也是造成民事公益诉讼一直未取得突破的原因之一。新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同志没有民事行政诉讼监视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专业精神亟待提高。 3、对公益诉讼宣传不够。在本县范围内,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宣传较少,人民群众知晓率很低,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公益诉讼,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也不了解公益诉讼工作,不了解就谈不上理解和支持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4、缺乏自信,对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信心缺陷。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从制度建立、完善到全面开展,到现在也就近一年时间,对于这项全新的业务工作从探索到成熟有一个过程,要积累一定的经验尚需时日。对这项业务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有的有畏难情绪,认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难度,还在观望,认为等一等,看一看,较稳妥。有的认为这项工作搞不了多长时间,前景堪忧,最后会偃旗息鼓。一些干警甚至一些领导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信心也缺陷,自己就没信心,如何能搞好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5、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不够。民行检察部门部分干警由于自身对公益诉讼工作信心缺陷,也就谈不上重视了,在公益诉讼方面用的心思就少,开动脑筋谋划公益诉讼工作就少,向领导汇报公益诉讼工作也少,以至于公益诉讼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由于历史原因,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一直偏少,办案设备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这些客观方面的缺陷,没有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6、争取县委、人大支持不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正式开展时间较短,该如何开展尚处于摸索阶段,属摸着石头过河,没有范本可参照,以至于工作思路不够清晰,步骤不够明确,没有到达胸有成竹,不太确定向县委、人大汇报哪些内容,寻求哪些支持,因此专题向县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较少,得到的理解和支持也就少。 7、受一些因素影响,民行检察部门干警不能把全部精力用于本职工作。20**年2月至10月,民行检察部门仅有的1人也抽调到包扶村任第一书记。20**年4月至6月,民行检察部门1名干警被抽到包扶村驻村扶贫;7月至8月,民行检察部门1名干警又被佛坪县委抽去搞巡查工作。除此之外,民行检察部门干警还要从事或者参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一些工作,他们真正用于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被缩短,投入业务工作的精力也很有限,这势必会影响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对策 1、加强与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协发部门以及监察委,法院的沟通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机关、法院目标一致,也有保护公益的义务,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只有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等制度,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视信息。《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佛坪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佛坪县检察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