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空巢老人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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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调查方案 空巢老人调查方案一: 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生活幸福感也成为政府关心的话题。面临着老龄化社会的即将到来,一个特殊群体——空巢老人其数量在我国不断增加,他们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诸多需求都亟待被满足。在洛阳市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经济保持前进的过程中,空巢老人理应受到政府和社会关怀的目光,那么针对洛阳市部分社区对他们的生活现状及需求调查,从而有针对性的提供帮助则显得极为必要。因此,我们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洛阳红”女子青年志愿者队伍对洛阳市天元社区的空巢老人进行调查访问,一方面,为社区的老年服务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今后的针对社区空巢老人的志愿性服务提供具体方式。 本次调查属于描述性调查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天元社区的空巢老人,抽样单位为空巢老人个体。本次调查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概率抽样,通过简单随机抽样,从天元社区中抽出一百五十位空巢老人,发放一百五十份问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为个人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生活满意度、娱乐休闲情况、邻里关系、目前需求及服务期待等方面。 本次调查人员总共为十五人,每人十份问卷。为保证调查问卷质量,分两次调查,即每人每次调查五份。此十五人中,两人既负责问卷调查又撰写调查报告。入户调查之前,将对此次调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技巧指导。 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将于四月十八日完成,四月十九日进行问卷试调查,问卷修正完善后,四月二十六日和二十八日进行正式调查,调查报告预计将于五月六日完成撰写。 此次调查的总费用包括:问卷打印费三十二元,调查人员公交费九十元,文具用品费和人员劳务费六十元以及数据分析统计和报告撰写费二十元,共计约二百元。 空巢老人调查方案二: 一、调查对象 居住在本社区的空巢家庭老年人。 二、调研目的 调查了解空巢家庭老年人生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帮扶空巢家庭老年人的经验做法,研究探讨对策措施,加强城镇空巢家庭困难老年人的帮扶工作,给上级党委研究老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调研方法 对辖区空巢家庭老年人进行了问卷和入户调查。 四、调查结果 (1)空巢老人中女性多于男性,70岁以上的占多数。本次调查对象24人,男性9人,占被调查对象的37.5%,女性15人,占被调查对象的62.5%;60-69岁7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9.2%,70岁以上17人,占被调查对象的70.8%,其中80岁以上的6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5%。 (2)大部分是有工作单位的,生活来源靠退休金的占多数。在被调查的空巢老人中,有工作单位的20人,占83.3%,无工作单位的4人,占16.7%;以领取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20人,占83.3%,靠社会救助的2人,占8.3%,靠其它生活来源的2人,占8.3%。无一人靠子女资助。 (3)小学及中学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在被调查中,文盲1人,仅占4.2%,小学11人,占45.8%,初中6人,占25%,高中5人,占20.8%,大专1人,占4.2%。 (4)身体状况及生活能力。在被调查的24位老人中,身体健康的有15人,占62.5%,一般的5人,占20.8%,两项合计20人,占83.3%,身体差的4人,占16.7%;生活能自理的19人,占79.2%,身体不好的5人,占20.8%,其中有两位的眼睛残疾,视力相当低,生活难自理; (5)子女状况及导致老人空巢的原因:子女状况不好的5人,占20.8%,一般的7人,占29.2%,良好的10人,占41.7%。无子女的2人,占8.3%。在有子女的空巢老人中,子女住在别处的17人,占70.8%,其它的5人,占20.8%。 可见,“空巢”老人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子女学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老人或子女长期在外地。 (6)空巢老人的愿望: 1、日常生活的帮助:在被问及空巢老人中,79.2%的老人认为无急需解决的问题,有20.8%的老人,急需解决生活、就医等各种问题。 2、出于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等方面的考虑,在被及的空巢老人中有80%的不愿与儿女同住,82%的表示愿意到敬老院过集体生活。 五、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 空巢老人缺乏照料是本次调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这种照料应该来自两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照料,二是组织照料。调查中,有17人的子女不在身边,加上有5人的子女因其它原因没有与老人住在一起,在有子女的老人中,几乎都没有得到自己子女的照料;另一方面,由于组织机构、设施、人员等因素,导致关照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组织照料还做得不够。如何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不仅是空巢老人的热切期盼,也是许多老龄工作者和城镇基层工作者深入思考、积极探索的问题。 六、对策建议 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人们价值观改变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让人忧心,亟待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在调查中,有6位空巢老人的生活、身体特别不好,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只靠低保维持生活,且身体不好,视力差,他们非常期望政府、社会组织的关怀,所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保障机制可以适度缓解了老年人生活和就医压力。 (二)处理好居家养老及社会养老的关系。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养老方式是现在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几千年文化习俗的影响,目前我们应该推崇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方式。要加强“孝道”文化宣传,提高民众家庭养老意识。要大力倡导敬老养老之风,弘扬传统美德,表彰敬老养老先进,谴责不尽孝道行为,让“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理念深入人心,使子女应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落到实处。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如建房时首先要考虑安排好老人的住房,给照料老年父母的子女每年增加休假期等。在社会养老方面,除了政府加强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加大硬件设施建设的力度外,还要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构建空巢老人关爱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空巢老人数据库。将社区60岁以上空巢老人建立信息齐全、资料齐备、一人一档的数据库。二是构筑空巢老人关爱服务网络。通过组建空巢老人关爱服务队、开展“空巢老人关爱结对”活动,互助服务活动、抓好日常生活服务工作等,灵活开展关爱服务工作。三是完善帮困救助体系。整合各种帮困资源,为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帮助,坚持做到“重大节日面上帮、特困对象重点帮、突发事件及时帮”。四是健全应急预案机制。建立健全空巢老人结对关爱管理制度、上门察看制度、电话慰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以保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理老年人的特殊困难,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在街道、社区各级党政领导支持下,调整充实社区老年组织机构,采取就地、小型、分散的原则,组织老年人开展娱乐、健身、读报、看电视、上老年电大、短途旅游等内容的各项活动,特别要鼓励、引导“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室内外各种活动。充分发挥老年活动中心的作用。改变过去单一搓麻将现象,设置电视、聊天、健身、棋牌等多种活动项目,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时事,开展各种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空巢老人”融入其中,参与社会活动,消除孤独寂寞感。 (四)加强家庭监护,确保“空巢老人”安全。“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常使老人处于无人照顾,突发疾病抢救不及时,生命受到威胁状况,这是“空巢老人”面临的安全问题。社区要分工专人负责“空巢老人”家庭管理,调查摸清辖区内“空巢老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家庭档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定点、定人为“空巢老人”提供买菜烧饭、购物、打扫卫生等低偿家政服务;组织志愿者、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等成立爱心互助队伍,采取结对帮扶办法,对高龄、体弱行动不便且经济拮据的“空巢老人”提供无偿服务,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 据了解,在我国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的出现,折射出我国传统养老方式和保障体系正遭遇巨大的冲击。 目前,我国已经明确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辅助的养老模式。按照韩克庆的分析,空巢现象所折射出的传统养老方式的困境包括: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机构养老有待完善;护理服务亟需发展。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曾指出,不断增多的“空巢老人”使现有的养老体系面临三大挑战: 首先是生活保障。主要是经济方面,尤其是农村地区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任务,目前的新农保水平还太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空巢老人”将不再是贬义词,而是意味着有房、有独立经济能力、有单独的生活空间、生活质量更高,这部分人的经济保障不是问题。因此在这方面,人们更应该关注广大农村的“空巢老人”。 其次是日常照料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服务,是当前应对老龄化的核心问题。目前的老年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既缺乏专业的管理公司,又缺乏大批专业的护理员。如养老护理员,全国只有两万多人,而实际需求接近千万。 最后是精神慰藉。目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靠家政服务员,专业的心理从业人员较少。 在不少专家看来,受到冲击最为严重的正是作为养老最基础的家庭层面。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随着空巢问题的凸显,今年初,一场关于“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讨论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据了解,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对于上述规定,不少市民认为,“精神赡养出自心关乎情,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则对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一次多长时间?既然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便没有操作性。同时,法律能不能把常回家看看、打电话列入工作考核标准中?这同样也没有可行性。“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理念、观念和要求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就没有太大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操作,法律就形同虚设,那么其尊严和威信也会大受影响”。 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种诉讼,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此类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既有司法上的判决,也有行政上的督促,还有调解组织的调解等。另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立法新修订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既是立法的进步,也反映了当前比较严峻的养老形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中国未来养老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为其有效补充。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增加精神慰藉的内容,不仅强化了子女的陪护责任,无疑也是对老年人更高层面的需求,也就是精神需求的保护。同时,立法也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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